论“三定方案”在国家监察制度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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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Role of “Three Definitions Scheme” in the State Supervision System
  • 作者:李亚凝
  • 英文作者:Li Yaning;
  • 关键词:监察权 ; 三定方案 ; 监督 ; 监察体制 ; 权力清单
  • 英文关键词:supervisory power;;three definitions scheme;;supervision;;supervisory system;;power list
  • 中文刊名:XFYA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odern Rule of Law
  • 机构: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法规标准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2-28
  • 出版单位:现代法治研究
  • 年:2018
  • 期:No.10
  • 基金:201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安全能力建设项目“航空法”制定、《民航法》修订中涉及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172146903070)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XFYA201804004
  • 页数:9
  • CN:04
  • 分类号:37-45
摘要
国家监察体系作为一种"杀毒软件"式的权力形态,其目的在于促进公权力行使的合法化与合理化。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监察体系的过程中,迫切需要监察权行使的"参照系"。"三定方案"作为我国特有的对于行使公权力机关进行管理的文件,可以发挥监察权对于监察对象进行公权力行使监督的参照标准作用。
        As a power form of "anti-virus software",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aims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the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Therefore,in this process,the "reference frame" of the exercise of supervisory power is urgently needed.As a unique management document for the organs exercising public power in China,the "Three Definitions Scheme" can satisfy the reference standard function of supervision power for the public power.
引文
[1]参见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朱福惠:《国家监察体制之宪法史观察--兼论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时代特征》,《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焦洪昌、叶远涛:《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2]参见李永忠:《权力结构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夏正林:《监察、监督与制衡》,《北京日报》2017年4月24日,第15版。
    [3]参见马怀德:《国家监察体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白浩、杨强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路研究》,《河北法学》2017年第5期;江国华、彭超:《国家监察立法的六个基本问题》,《江汉论坛》2017年第2期;吴建雄:《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基础与制度构建》,《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2期。
    [4]参见何万勤:《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当代价值》,《学习月刊》2017年第1期;李青:《唐代的司法监察》,《人民司法》2017年第5期;蔡雅芸:《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看现代监察体制与反腐斗争》,《知与行》2017年第4期。
    [5]参见王建学:《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应遵循比例原则》,《法学》2017年第5期;王建学:《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地方试点机制》,《现代法治研究》2017年第4期。
    [6]参见秦前红:《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难点问题》,《人民法治》2018年第1期。
    [7]参见徐汉明、张乐:《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之探讨--兼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8]参见王一超:《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程序衔接》,《法治研究》2018年第6期。
    [9]参见朱福惠:《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
    [10]参见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1]参见江国华、王冲:《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论析》,《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12]参见高通:《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法解释学分析》,《证据科学》2018年第4期。
    [13]参见郑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监察委办理案件的适用》,《证据科学》2018年第4期。
    [14]参见周敬青:《权力监督视角下国外治理腐败路径探析及启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3期。
    [15]参见胡杨:《论中国特色反腐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路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4期。
    [16]参见杨解君:《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家公权力监督体系重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杨解君教授认为我国国家公权力及其监督体系结构的现状与局限,主要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又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还行使着对立法的监督权,但其对立法的监督权实际被虚置;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其中其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权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从而使其监督无奈、无力;在司法权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名实不符且存在“同体监督”的现象,审判权则面临独立公正的困扰和反腐败的无力。
    [17]参见储建国:《中国监察制度及其理论的传承和发展》,《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2期。
    [18]同注17。
    [19]参见张远新:《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想探析》,《探索》2014年第2期。
    [20]参见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法学》2017年第3期。
    [21]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1954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总理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人事部。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
    [22]参见黄雄、唐丽丽:《广州将安全生产职责引入“三定方案”》,《中国安全生产报》2016年2月17日,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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