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影视明星逃税问题,对"范冰冰案"进行剖析,解读拆分合同、阴阳合同,进行税法学和刑法学的分析,对于有关的主体和部门运用法学来对其进行刻画,希望能通过对明星逃税的梳理和分析给大家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总结。分析影视明星逃税的其他方式、研究影视明星逃税的法学治理措施,希望对新时代影视行业的供给侧改革有所裨益。
引文
(1)马亮.以范冰冰案为鉴,拉近民众与税收联系[N].汕尾日报,2018-10-08.
(1)程慧颖.“阴阳合同”为何般[N].上海法治报,2018-06-25.
(2)第63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1倍以下的罚款。
(1)第10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82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10.
(4)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李翔.论逃税犯罪中的初犯免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
(2)刘慧玲.从司法实践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规定[J].人民检察,2008(23).
(3)史兆琨.范冰冰案的处罚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N].检察日报,2018-10-01.
(4)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章睿.给影视明星逃税行为套上法外“紧箍咒”[J].上海企业,2018(6).
(1)刘正山.“天价片酬”及其治理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电影市场,2018(7).
(2)章睿.给影视明星逃税行为套上法外“紧箍咒”[J].上海企业,2018(6).
(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1.
(1)李永升.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