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美等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成熟的信息产业,无论在美国的宽松立法模式下还是欧盟严格的立法模式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中都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应在欧盟的GDPR规则成为跨境数据保护全球标尺的客观现实下,不断提高数据保护水平;在国际合作上,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倾斜性保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适用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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