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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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Officials' Legal Literacy in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Qing Dynasty
  • 作者:郑小悠
  • 英文作者:ZHENG Xiao-you;
  • 关键词:清代 ; 刑部官员 ; 法律知识 ; 读律 ; 律学著作
  • 中文刊名:LWBI
  • 英文刊名:Historical Review
  • 机构:国家图书馆;
  • 出版日期:2016-06-20
  • 出版单位:史林
  • 年:2016
  • 期:No.160
  • 语种:中文;
  • 页:LWBI201603013
  • 页数:10
  • CN:03
  • ISSN:31-1105/K
  • 分类号:107-115+224
摘要
清代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在法史学界已成共识,并有专文论述。但刑部官员的法律知识究竟从何来,达到怎样的水平,尚少具体研究。事实上,囿于科举考试的选拔方式,刑部官员在进入刑部以前很少能接触到法律知识,只有少数官员通过家学渊源在入仕前就曾学习律例。大多数没有律学基础的官员,在进入刑部后"日治案牍夜读律",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并在刑部内形成了积极的学习风气。刑部官员在读律用律的同时利用工作之便编纂了大量律学著作,使刑部成为法律知识传播的大本营。这些著作在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官员、幕友等法律工作者学习法律的教材,也是其他律学著作资料的主要来源。
        The officials of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Qing Dynasty had higher legal literacy,but where the legal knowledge came from and reached what level,it's not clear.In fact,Punishments officials rarely had access to legal knowledge before entering 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and only a few officials had learned statutes through the learned family before their careers.While reading and practicing the law,they codified a lot of law books which made the ministry into base camp for dissemination of legal knowledge.These work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at that time.
引文
(1)任喜荣《刑官的知识结构解析---当代中国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二)》,《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2)李仪:《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博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3)邱澎生:《律例本乎圣经:明清士人与官员的法律知识论述》,第十五届明史国际暨第五届戚继光学术研讨会论文。
    (4)参见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第3章《清代刑部官员法律知识的专门考察》,博士论文,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年。杜金、徐忠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3期。
    (1)清代乡试、会试也沿袭前代制度,考察身言书判,其中每人需做“判”五条。此外读书人未中式之前,学政按临府州县学,制度上有听生员每人讲律例一条的规定(《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05,乾隆八年十一月戊戌)。不过这些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虚应故事,并不作为科举中式的标准。
    (2)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刑部侍郎托时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3)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
    (4)阮葵生:《覆英梦堂先生启》,《七录斋文钞》卷5,《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6册,第120页。
    (5)姜晟:《姜杜芗先生自订年谱》,《北图珍本年谱丛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第106册,第358页。
    (6)国英:《增订刑部说帖序》,国英等修《增订刑部说帖》,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清刻本。
    (7)张玉书:《刑书纂要序》,《张文贞集》卷4,《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册,第422页。
    (1)郑虎文:《宁波王钝夫诗序》,《吞松阁集》卷27,《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十辑第14册,第248、249页。
    (2)洪亮吉:《刑部江苏司员外郎杨君墓表》,《卷施阁集》文乙集卷8,《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13册,第567页。
    (3)潘德兴:《拜都参赞家传》,《养一斋集》卷23,《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8册,第481页。
    (4)王昶:《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刑部尚书谥文勤阿公行状》,《春融堂集》卷61,《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58册,第592页。
    (5)钱吉仪:《记章佳文勤公语》,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98,刑政一,盛氏思补楼本。
    (6)吴熊光:《伊江笔录》上编,光绪刻本。
    (7)梁恭辰:《北东园笔录初编》卷1,《阿文勤公》,上海进步书局民国校印本。
    (8)钱吉仪:《记章佳文勤公语》,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98“刑政一”。
    (9)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53下,《续修四库全书》,第496册,第683页。
    (1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753“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壬辰”。
    (1)吴绍诗:《蚁园自记年谱》,《北图珍本年谱丛刊》,第97册,第18页。
    (2)斌良:《甲辰二月十四日调任刑部侍郞留别沈阳诸寅好四律》,《抱冲斋诗集》卷33,《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4册,第703页。
    (3)斌良:《五月九日圆明园儤直归途邀同李锡民振祜、镜泉阿勒清阿两尚书,暨魏春圃元烺、张兰芷沣中两侍郎极乐寺小集》,《抱冲斋诗集》卷34,《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44册,第710页。
    (4)王昶:《答甥蒋瑞英书》,《春融堂集》卷30,《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58册,第335页。
    (1)阮葵生:《廉使吕硕堂墓志铭》,《七录斋文钞》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1146册,第154页。
    (2)德瑛事见赵慎畛:《榆巢杂识》卷下,《德瑛操行》,《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56页。戴敦元事见陈康祺:《壬癸藏札记》卷11“戴简恪公敦元长刑部日”条。
    (3)陈用光:《刘苇坚墓志铭》,《太乙舟文集》卷8,《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89册,第731页。
    (4)钱吉仪编《钱文端公年谱》,《北图珍本年谱丛刊》,第93册,第316页。
    (5)吉同钧:《秋审条款讲义序》,《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5册,第1295页。
    (6)王昶:《太子太保东阁大学士梁文庄公行状》,《春融堂集》卷61,《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58册,第593页。
    (7)韩崶:《韩桂舲先生自订年谱》,《北图珍本年谱丛刊》,第120册,第487页。
    (8)姜晟:《姜杜芗先生自订年谱》,《北图珍本年谱丛刊》,第106册,第385页。
    (9)王步瀛:《赵慎斋先生年谱》,赵舒翘:《慎斋文集》附录,《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67册,第463页。
    (10)阮葵生:《廉使吕硕堂墓志铭》,《七录斋文钞》卷7,《续修四库全书》,第1146册,第154页。
    (11)欧阳兆熊、金清安:《水窗春噫》卷下,《户部为六部首》,《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6页。
    (12)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54页。
    (13)吴省钦:《诘授光禄大夫刑部浙江司郎中前刑部左侍郎杜公墓志铭》,《白华后稿》卷23,《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72册,第144页。
    (14)阮葵生:《周松轩侍御暨配陈恭人五十双寿序》,《七录斋文钞》卷8,《续修四库全书》,第1146册,第172页。
    (1)《戴简恪公敦元事略》,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21,《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一编第12辑,第1057页。
    (2)光绪《湖南通志》卷186,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5册,第3640页。
    (3)包世臣:《议刑条答》,《齐民四术》卷7,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23页。
    (4)吉同钧:《秋审条款讲义序》,《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5册,第1295页。
    (5)吉同钧:《薛赵二大司寇合传》,闫晓君整理《乐素堂文集》卷3,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6)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1页。
    (7)参见张晋藩:《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8)姚文然:《白云语录》十卷载在《姚端恪公外集》,《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5册,第354—432页。
    (1)沈家本:《读例存疑序》,《寄簃文存》卷6,第2222页。
    (2)沈家本:《读例存疑序》,《寄簃文存》卷6,第2222页。
    (3)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寄簃文存》卷6,第2231页。
    (4)周学键、雅尔吉哈等:《成案汇编·凡例》,乾隆十一年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5)戴敦元:《说帖类编·序》,道光十五年刊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1)雍正十年,刑部遭遇大火,档房被烧,雍正以前的档案大量被毁,是以涉及到雍正以前案件的例案汇编极为罕见。
    (2)王昶:《阮吾山秋谳总志序》,《春融堂集》卷37,《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58册,第383页。
    (3)如乾隆末年刑部郎中吴熊光在《伊江笔录》中记载:“阿文成总理刑部时,因风闻部中秋审分别缓实有与外省私相通信者,嘱令留心察访。余对云:无论此等事办理秘密,岂肯稍露端倪。若访查未确,预设成见,必至畸轻畸重。况目下正用重典,外省入实者刑部改缓十无一二,似不如听其得信,内外画一,每次转免勾决多人。如通信者别经发觉,自可执法参办,无庸以风闻而存逆臆。”可知刑部对这种泄露消息的事情也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吴熊光:《伊江笔录》下编)。又如张集馨在道光年间担任四川按察司时说:“四川秋审部费,向例六百金,部书于五六月间专人将秋审实缓底折送署,收取部费。司中不与交通,皆在省杂佐,有部办出身者网罗其事,彼于中取利,然寄来折底不足为凭(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86页)。
    (4)谢诚钧:《秋审实缓比较条款序》,《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3册,第172、173页。另见俞樾:《谢信斋秋审条款序》,《春在堂杂文》三编卷3,《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85册,第504、505页。
    (5)许仲望:《秋谳志序》,《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13册,第857页。
    (6)参见孙家红:《清代“秋审文类”述论》,《法制史研究》第11辑,2007年6月。
    (7)丁日昌:《饬录同治四年起续奉新例送刊》,《抚吴公牍》卷41,宣统南洋官书局印。
    (8)转引自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2—293页。
    (9)刘衡:《蜀僚问答》,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99“刑政二”。
    (1)许同莘:《公牍学史》,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02页。
    (2)参见郑小悠:《吏无脸:清代刑部书吏研究》,《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
    (3)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司官的选任、补缺与差委》,《清史研究》2015年第4期。
    (4)陈宏谋:《陈榕门先生遗书》,培远堂手札节要,乾隆戊子定斋法序。关于清代中期士大夫颇重经世之学的问题,中外学界多有研究,如高王凌:《十八世纪的经世学》,《史林》2007年第1期;和卫国:《理学官僚杨锡绂与18世纪理学经世》,《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刘凤云:《十八世纪的“技术官僚”》,《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罗威廉:《救世:陈宏谋与18世纪中国的精英意识》,陈乃宜、李兴华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等。
    (5)冯志沂:《亡友伯苍哀辞》,《适适斋文集》卷1,《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39册,第643页。
    (6)李元度:《夏芝岑廉访五十寿序》,《天岳山馆文抄》卷32,《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83册,第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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