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不容乐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协调海洋生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应运而生。辽宁省是我国最靠北的海洋大省,黄海渤海两大海域相拥环绕,与朝鲜、韩国、日本隔海相望,拥有广阔的海域资源,其海洋生态红线的建设也势在必行。但目前对于逾越海洋生态红线的责任追究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责任不清,处罚不明是现阶段海洋生态红线所面临的困境。健全和完善海洋生态红线越线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为越线追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海洋生态红线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
引文
[1]黄伟,曾江宁,陈全震,杜萍,汤雁滨,杨辉.海洋生态红线区划——以海南省为例[J].生态学报,2016,(01):268-276.
[2]黄华梅,谢健,陈绵润,贾后磊,郑淑娴.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构建[J].生态经济,2017,(09):174-179.
[3]章瑜,贾爱玲.论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责任追究制度之完善——从《环境保护法》第29条出发[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35(06):25-28.
[4]许艳,杨翼,曾容,向先全,王晓莉,刘捷,刘书明.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对策研究[J].海洋经济,2016,(06):48-53.
[5]曾江宁,陈全震,黄伟,杜萍,杨辉.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转型发展——从海洋保护区走向海洋生态红线区[J].生态学报,2016,(01):1-10.
[6]赵婧.牢牢守住海洋生态安全根本底线[N].中国海洋报,2016-06-16(001).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的通知》[Z].2014-04-04.
[8]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Z].2017-09-30.
[9]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Z].2014-01-10.
(1)参见2014年4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意见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第五章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