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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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Internal Relations of Judicial Functions and Powers
  • 作者:张智辉
  • 英文作者:ZHANG Zhihui;Hun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 关键词:司法职权 ; 权力关系 ; 司法改革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Powers;;Power Relationship;;Judicial Reform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9
  • 期:No.175
  •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14AZD14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904009
  • 页数:14
  • CN:04
  • ISSN:11-3212/D
  • 分类号:112-124+199
摘要
在每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都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被提及,但是究竟如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需要对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权力本身是一种关系,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司法职权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对司法职权内部关系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法院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职权配置、同一法院检察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职权配置,以及司法职权与司法事务、司法职权与司法管理权、司法职权与司法监督权之间的权力关系等方面论述了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问题。
        In every round of the judicial reform,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has always been mentioned as an important task. However, in order to find the way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we need to analyze the real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deeply. Power itself is a kind of relationship. The core problem of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is how to deal with the power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s and other state powers, as well as the power relationship among different subjects within judicial authority. Based on the in-depth research of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of judicial powers, we analyze from the aspects of 1) the allocation of powers between the superior and subordinate levels of the courts and the procuratorates, 2) the allocation of powers among different subjects in the same court and procuratorate, 3)the power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s and judicial affairs, 4) the power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s and judicial management power, and 5) the power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powers and judicial supervision power to expound the issue of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internal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s in this article.
引文
1.陈瑞华:“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李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3.朱孝清:“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4.季卫东等:《中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顶层设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胡云腾主编:《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6.陈卫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法学杂志》2017年第7期。
    (1)“司法”一词,在中国有广义的理解与狭义的理解之分。广义上的“司法”包括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国家活动,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与之相联系,“司法职权”在广义上包括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国家机关的职权,狭义上的“司法职权”仅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权。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司法职权”的概念。因为中国的宪法及有关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中央历次政治报告中也只提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司法的核心是对案件的实际处理权,在我国只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享有”。季卫东等:《中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顶层设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2)陈瑞华:“司法改革的理论反思”,《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57页。
    (3)当然,也要看到,近些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但没有系统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掌管法院、检察院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
    (4)李景鹏:《权力政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再版序言第5页。
    (5)[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杰姆斯·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白希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78-79页。
    (6)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胡云腾主编:《司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35页。
    (7)季卫东等:《中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与顶层设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189页。
    (8)亦有学者认为,“司法职权的内部配置涉及司法权在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和在同一司法机关不同层级之间和内部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李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建构—第12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60页。
    (9)这个原则的例外只能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国家通过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这应该是特别例外的情况,而不能成为司法中的常态。
    (10)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但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仅包括具有独立办案职权的法官、检察官,其他参与办案但没有独立办案职权的法官、检察官都被分类到司法辅助人员的行列。这就意味着,司法辅助人员中包含了部分正式任命的审判员、检察员和多数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甚至包括个别副院长、副检察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此处所称法官、检察官仅指进入“员额制”的享有独立办案职权的法官、检察官。
    (11)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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