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都察院与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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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ensorate and the Imperial Control of the Legal Knowledge in Ming Dynasty
  • 作者:吴艳红
  • 英文作者:Wu Yanhong;
  • 关键词:都察院 ; 法律知识 ; 大明律 ; 注释
  • 英文关键词:The Censorate;;legal knowledge;;The Great Ming Code;;commentaries on The Great Ming Code
  • 中文刊名:SC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浙江大学历史系;
  • 出版日期:2018-03-20
  • 出版单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No.215
  • 语种:中文;
  • 页:SCDZ201802004
  • 页数:12
  • CN:02
  • ISSN:51-1099/C
  • 分类号:33-44
摘要
有明一代,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考校官员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法律知识方面职责明确。由于《大明律》在明代缺乏标准官方注释,这一职责的落实存在相当的困难。至少从正德末年开始,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在以《大明律》注释为中心的官方法律知识的形成和流通中扮演日渐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当时流行的《大明律》私家注释进行评估、选择、整合、重刊,都察院及其派出机构逐渐实现了对官方法律知识的规范化、稳定化,甚至统一化。对百官法律知识进行监督、考校的同时,都察院成为明代官方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成为官方法律知识的核心控制机构。
        The Censorate in the Ming dynasty undertook the institu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inspecting and examining the level of legal knowledge centered on The Great Ming Code among all officials. The Great Ming Code lacked official and standard commentaries, which posed challenge to the Censorate officials in accomplishing their missions. Starting from the end of the Zhengde reign, the Censorate took a more active role in the form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official legal knowledge. Through evaluating, selecting, integrating,and reprinting the widely circulated private commentaries on the Code, the Censorate gradually achieved the formalization, stabi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official legal knowledge. As both censors and producers/disseminators of the official legal knowledge, the Censorate officials turned their office into the key control agency in the field.
引文
(1)《明史》卷73《职官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68页。
    (2)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3,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0年影印本,第469-470页。
    (3)《兵刑工部通大职掌》,《皇明制书》卷5,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47页。
    (4)《宪纲》,《皇明制书》卷10,第307页。
    (5)可参见廖元琨、段颖惠:《近二十年来明代监察研究回顾》,《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张治安:《明代监察制度研究》,台北: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刘双舟:《明代监察法制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罗辉映:《明代都察院与监察制度》,《档案学丛刊》1987年第2期;寇伟:《明代的监察制度》,《史学集刊》1991年第4期;陆振兴:《明代都察院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992年。
    (6)何亿兵:《明代都察院司法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历史系,2016年。
    (7)关于巡按监察御史这一群体的法律知识及其在法律知识传播中的作用,可参阅吴艳红:《孙存案与明代中后期的法律知识》,《法国汉学》第16辑,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吴艳红:《选拔制度与明代官员的法律知识》,《明代制度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
    (1)比如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45-46页。
    (2)比如徐忠明、杜金:《明清法律知识史:传播与阅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4页。
    (3)吴艳红:《国家政策与明代的律注实践》,《史学月刊》2013年第1期,第52-62页。
    (4)《明史》卷93《刑法一》,第2279页。
    (5)《明太祖实录》卷86,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勘本,第1534页。
    (6)张蓥:《律条疏议》序,张楷:《律条疏议》,明成化刻本,第1-2页。
    (7)周顺昌:《忠介烬余录》卷2《与朱得升孝廉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19页。
    (8)李贤:《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张公楷神道碑》,焦竑:《国朝献征录》卷64,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第2813-2814页。
    (9)张蓥:《律条疏议》序,张楷:《律条疏议》,第2-3页。
    (10)正德末年,巡按监察御史胡琼提到“近时疏解律者,无虑十余家”。参见胡琼:《律解附例》后序,《大明律集解》,明正德刻本,第89页。
    (1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98-208页。
    (1)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3《慎刑宪·定律令之制下》,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年,第881页。
    (2)《明穆宗实录》卷56,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65年校勘本,第1390页。
    (3)《明史》卷97《艺文二》,第2399页。
    (4)《明神宗实录》卷25,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66年校勘本,第639-640页。
    (5)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影印善本丛书本,1993年,第16页。
    (6)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第20-23页。
    (1)孙旬:《大明律例附疏》,明万历刊本,序,第1页。
    (2)孙旬:《大明律例附疏》,序,第1-2页。
    (3)《大明律疏附例》卷首,隆庆二年序刊本,第2页。
    (4)沈家本:《律疏附例跋》,《沈寄簃先生遗书》之《寄簃文存》卷七,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979页。
    (5)《大明律疏附例》卷首,第1、2页。
    (1)胡琼:《律解附例》后序,《大明律集解》,第89页。
    (2)陈省:《大明律例》明隆庆元年序刊本,后序,第1-2页。
    (3)胡琼:《律解附例》后序,《大明律集解》,第89页。
    (1)陈省:《大明律例》,后序,第1页。
    (2)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77,北京:现代出版社,1986年,第10703-10704页。
    (3)陈省:《重刻大明律跋》,梁许:《大明律例》,明万历刻本,第20页。
    (4)陈省:《重刻大明律跋》,梁许:《大明律例》,第20页。
    (5)该书现藏中国国家图书馆,其题录为“明万历元年梁许刻本”。
    (6)王藻:《大明律例》卷30,明万历刻本,第6页。
    (7)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79年编印,序,第35-36页。
    (8)应朝卿:《大明律》,明万历刻本,卷首;卷31,第7页;卷18,第22页。
    (1)衷贞吉等:《大明律集解附例》,明万历刻本,第16页。
    (2)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第47页。
    (3)孙鑛:《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郑公汝璧墓志铭》,焦竑:《国朝献征录》卷58,第2454、2456页。
    (4)郑汝璧:《由庚堂集》卷32《吕新吾中丞》,《续修四库全书》第135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5)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明万历刻本,目录,第16页。
    (1)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第47页。
    (2)陈遇文:《大明律解》,明万历刻本,序,第4页。
    (3)《明神宗实录》卷142,第2022页。
    (4)陈遇文:《大明律解》,序,第4页。
    (5)卢大顺:《大明律解跋》,陈遇文:《大明律解》,第4-5页。
    (6)陈遇文:《大明律附解》,明万历刊本,序,第3、5页。
    (7)台湾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收藏该律注之明刊本,即注明为万历二十年刊本。
    (8)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第47页。
    (9)《大明律解》与《大明律附解》中的“补遗”在衷本《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改成了“备考”。衷本《大明律集解附例》的律注以“纂注”引出,而《大明律附解》中则以“律解”引出。
    (10)张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86页。
    (11)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第46页。
    (1)黄彰健认为《大明律解附例》的纂注部分乃抄自陈遇文《大明律解》(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序,第47页),从时间顺序来说,可能不太准确。
    (2)该律注书名《大明律》,卷一下列“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臣应朝卿校增”。卷三十后列“万历己酉夏湖广按察司管司事右布政使臣董汉儒”等六位同校刊,并有“板藏巡道公者”字样说明该律注的出处。该律注为明万历刻本,台湾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有存。以上引文分见该书卷首、卷30第7页。
    (3)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首,第39-40、115页。
    (1)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第208-209页。
    (2)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末,第2070页。
    (3)张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何勤华主编:《律学考》,第385-397页。
    (4)关于王樵、王肯堂父子注律的情况,可参见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清华法学》第9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1-174页。
    (5)岛田正郎:《清律之成立》,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61-521、478-479页。
    (1)赵寿祖:《大明律集说序》,冯孜等:《大明律集说》,明万历刻本,第2页。
    (2)陈遇文:《大明律解》,序,第2-4页。
    (1)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第20-23页。
    (2)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首,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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