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的根据在于刑罚的功利性,并着眼于刑罚的预防功能。监管秩序的改良是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结果在监所管理领域的外在呈现。未决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主要规范的是监管规定维度下的未决羁押表现,由于与现有的从宽量刑制度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其在立法、证据的属性与类别、证明与适用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为促进其规范运行,在影响量刑的评价要素方面,可采取"列举+排除"方式确定量刑化评价的行为范围;在量刑标准的确定方面,应与现有的量刑制度妥善衔接,避免重复评价;在证据的证明与适用方面,应充分考虑监所特有的封闭性特点,坚持"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辅"的责任分配原则,并以"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客观真实"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例外,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
引文
(1)达成公诉案件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一定都被羁押,此处仅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决羁押的状态下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
(2)黄灿鑫、韩洁:《建立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检察日报》2014年7月4日。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页。
(5)俞振德、余光升:《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理论与实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6)《刑法》总则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6-57页。
(8)周光权:《量刑基准研究》,《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9)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5页。
(10)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11)王明、吴在存:《刑罚个别化原则及其适用》,《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12)杨永强等:《羁押表现量刑化利于改善监管秩序》,《检察日报》2014年2月21日。
(13)郭小冬:《未决犯羁押期间表现应作为量刑酌定因素》,《人民公安报》2016年7月4日。
(14)周伟、衡阳:《未决羁押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量刑化建议的理论思考与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10年第20期。
(15)李积国:《在押人员的审前羁押表现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日报》2009年3月10日。
(16)周金刚:《量刑情节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17)向隆鸣:《建立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刍议》,《人民检察》2007年第18期。
(18)许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4-100页。
(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累犯情节的从重幅度为基准刑的10%-40%,前科犯的从重幅度为基准刑的10%以下,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情节的从重幅度为基准刑的20%以下。
(20)(21)[英]麦考密克等:《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109-111页。
(22)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严重违规”划分等级,或者按照考核分数进行等级划分,形式不一,但原理相通,即对未决羁押表现进行动态跟踪、量化积分、综合评价。
(23)陈瑞华:《论量刑建议》,《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24)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