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冶萍公司1907—1913年招股述论——兼及近代中国重工业企业遭遇的资本社会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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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Prospectus of Han Yeping Company from 1907 to 1913——the Problem of Capital Socialization Encountered by Modern Chinese Heavy Industry Enterprises
  • 作者:郭莹 ; 陈锴
  • 英文作者:GUO Ying;CHEN Kai;
  • 关键词:汉冶萍公司 ; 招股 ; 盛宣怀 ; 重工业 ; 资本社会化
  • 英文关键词:Han yeping company;;IPO;;Sheng Xuan-huai;;heavy industry;;capital socialization
  • 中文刊名:QSXK
  • 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 机构:湖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史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求是学刊
  • 年:2018
  • 期:v.45;No.247
  • 语种:中文;
  • 页:QSXK201806020
  • 页数:11
  • CN:06
  • ISSN:23-1070/C
  • 分类号:161-171
摘要
1907—1913年,清末民初中国最重要的重工业企业、中国第一家采用新式机械设备进行大规模生产的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公司"在盛宣怀主持下面向社会大规模招股集资,以解决自创办以来的资金困境并谋求扩大生产规模。这一经济运作的实质是该企业资本的社会化过程。然而,历经数年的招股却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公司财政窘境亦未能缓解。汉冶萍公司招股遇挫,是近代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关乎国家制造业之本的重工业企业遭遇资本社会化难题的典型案例,有自身经营亏损、股市风潮影响、时局动荡金融市场不稳等多方面原因,还与国家未能对重工业发展给予强有力支持密切相关。其后果是公司不得不依靠借贷维持运转,续借外债愈加频繁,欠下巨额债款,由此给公司埋下致命隐患。
        During 1907 and 1913, the first steel joint enterprise in China to use new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for mass production,"Han yeping Coal Iron and Mining Co., Ltd."to raise funds for the social mass offering, in order to solve the financial difficulties since its inception and seek to expand the scale of production.The essence of this economic operation is the soci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capital of the enterprise. The collapse of the IPO of Han yeping Company is a typical example that capital socialization of heavy industrial enterprises which a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national manufacturing encountered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in modern China. There are many reasons, such as their own operating losses, the influence of stock market trend, and the unstable financial market instability, etc. As a result, companies have to rely on borrowing to keep operating, which bury the company with deadly pitfalls.
引文
(1)参见张彤玉:《资本社会化发展过程的历史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00年第9期;田广研:《对资本社会化作用的再认识》,《商业研究》2005年第14期。
    (1)《查明炼铁厂用款咨部立案折》(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三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三)奏议》,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年,第478页。
    (2)《盛宣怀奏汉冶萍厂矿现筹合并扩充办法折》(1908年3月13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232页。
    (3)《盛宣怀致袁世凯函》(1912年4月),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73页。盛宣怀函中自述汉冶萍公司创始老股300万中,自己占有一半。
    (4)《盛宣怀致张之洞函》(1906年1月30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39页。
    (5)《盛宣怀奏汉冶萍厂矿现筹合并扩充办法折》(1908年3月13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32页。
    (6)《汉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启》(1908年9月),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页。
    (1)佚名:《劝华人集股说》,(清)邵之棠辑:《皇朝经世文统编卷六十三理财部八·公司》,1901年。
    (2)《致南书房翰林袁》,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40页。
    (3)《汉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启》(1908年9月),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31页。
    (4)《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招股章程启》(1909年),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49页。
    (5)《商办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推广加股详细章程》(1908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36-237页。
    (6)《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7年6月8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598页。
    (1)《致南书房翰林袁》《致河南抚台吴再启》(1909年2月21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40-141、155页。
    (2)《李维格致盛宣怀函》(1908年9月5日)、《李维格:在汉口商会演说词》(1908年10月25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23、37页。
    (3)《汉冶萍公司开会招股汉口》,《申报》,1908年11月2日,第12843号,第12版。
    (4)《斜桥汉冶萍驻沪总公司告白》,《申报》,1908年8月3日,第12754号,第1版。
    (5)《李维格致盛宣怀函》(1908年9月5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9月24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11月2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23、25、44页。
    (6)《盛宣怀致吕海寰函》(1907年11月17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644-645页。
    (7)《盛宣怀致陆安清、孙多森函》(1908年4月8日)、《盛宣怀致谢志镛函》(1909年1月16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3、50页。
    (1)《致吴重懌中丞再启》(1909年1月6日)《致前江西藩台沈蔼昌方伯再启》(1909年1月6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43-144页。
    (2)《盛宣怀致何东函》(1909年1月8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49页。
    (3)《盛宣怀致张少莲》《盛宣怀致魏蕃石》,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盛宣怀实业函电稿》,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3年,第440、858页。
    (4)《盛宣怀致电报大股东书》(1908年8月16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41页。
    (5)《致京都宝兴隆金店袁》(1908年8月7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21页。
    (6)《致吴蔚若阁学函》(1909年7月20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76页。
    (7)《盛宣怀致吕海寰函》(1907年11月20日)《大冶王星北去电》(1907年11月17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645、1333页。
    (8)《盛宣怀致熊希龄函》(1908年8月21日)、《盛宣怀致陈夔龙函》(1908年8月25日),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241页。
    (9)《致湖广陈制军》(1909年1月1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42-143页。
    (10)《盛宣怀致吕海寰函》《大冶王星北去电》(1907年11月17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645、1333页。
    (1)《优先零股说略》(1910年5月),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144-145页。
    (2)《汉厂李去电》(1908年3月26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1369页。
    (3)《大清新法律汇编》,杭州:麐章书局印行,宣统二年仲春再版。第556页。
    (4)《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7月9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16页。
    (5)《又去电》(1908年9月22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11月22日)、《盛宣怀:汉冶萍公司注册商办第一届说略》(1909年4-5月),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1069、45、93页。
    (6)《致湖广陈制军》(1909年1月1日)、《致宗子戴函》(1909年4月29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42、164页。
    (7)《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8月9日)《陶湘致朱启钤函》(1912年8月30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致制铁所、正金银行函》(1913年12月上旬),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18、325、701页。
    (1)《汉冶萍公司历年收进股本册》,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LS56-3-326(1)。
    (2)《汉阳制铁厂萍乡大冶煤铁矿总公司公启》(1907年8月9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609页。
    (3)《盛宣怀致陈三立函》(1913年12月21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715页。
    (4)《致袁宫保函》(1908年4月5日)、《致前岳常醴韩道台》(1909年5月5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91-92、166页。
    (5)刘体仁:《异辞录》,张国宁点校,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
    (6)1908-1909年轮船招商局在汉冶萍公司的投资为银2038928两,折合银元约300万。详见《招商局1898-1909年在汉冶萍投资概况表》,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34页。
    (1)《董事张武镛致会长孙宝琦函》(1921年5月21日),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LS56-2-114(1)。
    (2)《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8月9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18页。
    (3)赵鼎新:《加州学派与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术月刊》2014年第7期。
    (4)《盛宣怀奏折》(1907年9月3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619页。
    (5)《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9年4月5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72-73页。
    (6)《盛宣怀上张之洞》,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盛宣怀实业函电稿》,第815页。
    (7)《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7年6月8日)、《盛宣怀致吕海寰函》(1907年8月28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598、615页。
    (8)《致袁太史函》(1908年9月1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30-131页。
    (1)《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9月24日)、(1908年11月22日),《盛宣怀致李经羲函》(1910年3月23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25、45、133页。
    (2)《论商务以公司为善》,《申报》,1891年8月13日,第6577号,第1版。
    (3)《股分转机说》,《申报》,1884年12月12日,第4192号,第1版。
    (4)《开矿宜兼筹运道论》,《申报》,1882年12月19日,第3462号,第1版。
    (5)李玉:《试论晚清政府的“失信”:从上海股市到“保路运动”》,《四川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6)《京师市面平静》,《申报》,1908年11月25日,第12866号,第5版。
    (7)《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08年11月2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46页。
    (8)《致湖广陈制军》(1909年1月1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42页。
    (9)《時事杂感》,《申报》,1910年3月30日,第13339号,第12版。
    (10)《盛宣怀致袁世凯函(附开汉冶萍公司经理说贴)》,王尔敏、吴伦霓霞合编:《盛宣怀实业函电稿》,第798页。
    (1)《附海署寄鄂督张》(光绪十六年正月十二日戌刻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23电报三》,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9页。
    (2)《户部奏折》(1896年7月22日)、《张之洞致李鸿章函》(1892年12月3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2、31页。
    (3)《张之洞、盛宣怀致商部、税务大臣函》(1906年9月19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565页。
    (4)《郑观应:铁厂次第筹办张本六十条》(1896年9月4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一)》,第194页。
    (5)《李维格:汉冶萍公司创办概略》(1914年6月1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846页。
    (6)《盛宣怀致吴永函》(1913年8月22日),陈旭麓等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第308页。
    (7)《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并清单)》(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三)奏议》,第377页。
    (8)《汉冶萍公司呈农商部文》(1913年3月12日)、《李维格:汉冶萍公司创办概略》(1914年6月1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424、845页。
    (1)《李维格:汉冶萍公司创办概略》(1914年6月1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845-846页。
    (2)《张之洞、盛宣怀致商部、税务大臣函》(1906年9月19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二)》,第565页。
    (3)《郑观应:铁厂次第筹办张本六十条》(1896年9月4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一)》,第193-194页。
    (4)《李维格:汉冶萍公司创办概略》(1914年6月12日),陈旭麓等主编:《汉冶萍公司(三)》,第847页。
    (5)《致吴慰若函》(1909年5月28日),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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