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也是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案中,将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引入行政审判,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主观公权利,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起诉人基于反射性利益、明显不受法律规范保护的法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减损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引文
[1](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2]同前注[1]。
[3]王和雄:“公权理论之演变”,载《政大法学评论》(台)1980年第43期。
[4]北京市高级人已法院(2017)京行终4762号。
[5]同前注[1]。
[6]徐银华、肖进中:“行政法上之公权与反射利益理论的历史演变”,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
[7]程琥:“行政法上请求权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1期。
[8]同前注[1]。
[9]陈鹏:“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层次构造”,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
[10](2018)最高法行申2975号。
[11]同前注[1]。
[12](2017)最高法行再41号。
[13]张扩振:“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之历程与理念转换”,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1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15](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16]同前注[1]。
[17]同前注[1]。
[18](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
[19]同前注[1]。
[20](2017)最高法行申1275号。
[21](2017)最高法行申1142号。
[22](2017)最高法行申2033号。
[2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行终64号。
[2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行终58号。
[25](2017)最高法行申4076号。
[26](2018)最高法行申1576号。
[27](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28](2017)最高法行申355号。
[29]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3行初14号。
[30](2017)最高法行申1164号。
[31](2017)最高法行申8420号。
[32](2018)最高法行申555号。
[33](2017)最高法行申7783号。
[34](2017)最高法行申6891号。
[35](2018)最高法行申74号。
[36](2018)最高法行申1491号。
[37](2017)最高法行申4361号。
[3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