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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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陆洲
  • 关键词:上市公司 ; 香港 ; 内地 ; 股权激励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出版日期:2019-03-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09035
  • 页数:2
  • CN:09
  • ISSN:53-1095/D
  • 分类号:79-80
摘要
近年来,香港已经成为内地企业上市的境外首选地之一。上市公司首选的长期激励工具即股票或股票期权,由内地与香港不同的部门规章或规则来确定,两地规则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笔者将结合两地规则,主要从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时间五大模块进行阐述和比较分析。
        
引文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2条、第74条。
    (2)《上市规则》第17章,17.01。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8条。
    (4)《上市规则》第3章,3.13。
    (5)最高行政人员指,单独或联同另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发行业务的人士。详见《上市规则》总则释义。
    (6)联系人有特别解释,如是个人,指其配偶及其它近亲属;如是公司,指其附属公司或受托人或直接间接持有的30%的受控公司或30%受控公司话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详见《上市规则》14A.12-14A.15。
    (7)可转换证券可分为可转换债务证券和可转换股本证券,这里指可转换股本证券,即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本证券,以及附后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见《上市规则》总则释义。
    (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5条。
    (9)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其中个人绩效指标可由上市自行确定,公司指标可以包括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以及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对比同行业公司指标的,对照公司不得少于3家。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1条。
    (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7条。
    (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6条。
    (12)《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票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25%。详见《公司法》第142条。
    (13)《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分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所得收益应该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违反者,将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证券法》第47 条、第195条的规定。
    (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第5条、第13条。
    (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7条。
    (16)《上市规则》17.05。
    (17)《关于做好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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