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为刑诉法所确立,但法官是否参与认罪协商、对协商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等,诸多理论分歧与实践困惑依然存在。通过调研发现,法官不仅控制着速裁程序的适用,而且对认罪协商还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并主宰着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这与我国策略型司法的指引及司法对社会效果的追求撇不开关系,也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选择及法官在认罪协商中的定位密切相关。在今后的制度推广中,既要明确法官的角色定位,强化其司法审查的作用,也要规范对制度的解释,解决法官举棋难定的困惑。
引文
[1]参见孙桂东:“刑拘直诉机制建立轻刑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载半岛新闻网: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710/20171020/news_20171020_2773462.shtml,2019年4月20日访问;陈力:“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速裁‘官渡模式’雏形初具”,载《昆明日报》2017年10月11日A03版。
[2]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83页。
[3]宗玉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
[4]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4年《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5]陈洪杰:“从程序正义到‘摆平’正义:法官的多重角色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6]宋亚辉:“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7]江国华、韩玉亭:“论法官的角色困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8]参见《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0/12/content_1998977.htm,2019年4月20日访问。
[9]在一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或地区,如意大利、日本、中国台湾等,还存在一些相对独立的、非典型的混合式认罪协商模式。
[10]参见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09/03/content_1996742.htm,2019年4月20日访问。
[11]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