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先从司法鉴定资质与鉴定资格的概念讨论起,同时介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认证历史,最后就鉴定人如何证明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以及如何取得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提出具体的建议,供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司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参考。
引文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2)参见《决定》第一条。
(3)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即“司法鉴定人”是一个诉讼专用名词,其含义是指在诉讼中实施司法鉴定的人。如果从职业角度讲,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的职业者应当采用“司法鉴定师”这一职业称谓,从而区别于“司法鉴定人”这一诉讼称谓。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司法鉴定师的执业内容并非只有司法鉴定业务,还包括执行其他诉讼支持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据此,本文中表述的“司法鉴定人”是诉讼概念,而非职业概念;在表述职业概念时,本文采用“司法鉴定师”。
(4)刑事诉讼法要求的鉴定资质是“有专门知识”,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具备“鉴定资质”。
(5)参见《决定》第四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