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官员额制下的法院"案多人少"的日益加剧,法院必须直面入额所导致的法官人数减少与不断增长的法院受案数之间的张力,并应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可持续的、合理的诉讼分流机制。一直以来,无论法院内外都将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进行诉讼内案件繁简分流作为制胜法宝,但经多年实践,此种机制不但成效不彰,反而使"案多人少"局面更为严峻,究其实质在于法院并无主导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力基础,而法院内案件的繁简分流亦已达到极致,并无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因此,建构能够真正由法院主导的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区隔审判核心业务与审判保障业务、剥离审判保障业务是法官员额制下诉讼分流机制之理性路径。
引文
[1]刘奕湛:《最高法:我国法官人数已近20万人将成分类管理改革重点》,2013年7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7/25/c_116690034.htm,2017年6月5日。
[2]方辉:《中国法官员额配置的优化选择——运用量化分析方法整合相关因素》,《第一资源》2010年第2期。
[3]王丽娜:《佛山中院改革的进取与难事》,《财经》2014年第12期。
[4]李江蓉:《实然之困与应然之径:院庭长“入额”与“办案”检视——基于“角色分工”与“职能转换”的双重视角》,《民事诉讼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论文集》,2016年,第277-278页。
[5]支振锋:《司法独立的制度实践:经验考察与理论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6]李代华:《破解政策理想与审判实践之间的藩篱——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民事诉讼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论文集》,2016年,第40页。
[7][9]邹坚贞:《法官离职为哪般》,《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20期。
[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3月13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13/c42510-26688031.html,2017年7月15日。
[10]王丽娜:《当务之急是落实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对话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财经》2014年第12期。
[11]林娜:《案多人少: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16日,第2版。.
[12][2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35、162-163页。
[13]姜峰:《法院“案多人少”与国家治道变革——转型时期中国政治与司法的忧思》,《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1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76页。
[15]李华斌、李照彬:《能动司法铸和谐——四川法院能动司法推进“大调解”工作纪实》,《中国审判》2009年第12期。
[16]王禄生:《地位与策略:“大调解”中的人民法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
[17][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页。
[18]许政贤:《民事法学与司法制度》,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105-106页。
[19]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1-22页。
[20]齐树洁:《美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6页。
[22]蔡彦敏:《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透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23]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6页。
(1)《201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2)数据由201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整理而得。
(1)应当说,在近年维稳严峻形势及指标化的考核机制下,无论是信访总数的明显减少,或是涉诉信访数量的直线下降,以及人民调解纠纷数的迅速增加似乎都难以找到合理的理由。因为信访数量的减少或许意味着纠纷与冲突情势的好转,但人民调解纠纷数与法院受案数的同步增加似乎又彰显了纠纷与冲突态势的加剧。同时,亦说明人民调解纠纷数的增加并未缓解司法的压力。
(1)数据来自2000-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发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及《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所公布的数据。
(1)数据请参见2000-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所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