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籍民入所”到“以舟系人”:明清华南沿海渔民管理机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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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romJimin Rusuo (籍民入所) to Yizhou Xiren (以舟系人):Evolution of the Mechanisms for Managing Fishermen along the South China Coast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 作者:杨培娜
  • 英文作者:Yang Peina;
  • 关键词:濒海地域 ; 流动性管理 ; 明清 ; 华南渔民
  • 中文刊名:LSYJ
  • 英文刊名:Historical Research
  • 机构: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 出版日期:2019-06-25
  • 出版单位:历史研究
  • 年:2019
  • 期:No.379
  • 基金: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专项项目“明清东南海洋经略与海疆社会”(20121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古代环南海开发与地域社会变迁研究”(16JZD034)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LSYJ201903002
  • 页数:19
  • CN:03
  • ISSN:11-1213/K
  • 分类号:24-41+190
摘要
明初至清中叶,国家管理沿海渔民的方式从移植针对内地定居农民的户籍身份管理,转变为根据濒海人群生计特质,通过船只来掌控流动的人。明初设河泊所登记渔民并征收渔课。地方官府为解决亏欠问题,默许濒海豪强以承揽渔课为条件圈占海界,构成晚明华南沿海军事化的基础之一。为应对寇盗、取消包纳且有效征收,闽粤官员探索出围绕濒海人群流动性的凭借——船只进行管控的新方法,如以船只或港澳为中心编制保甲、对渔船课税。清廷继承"以港澳控制船只,以船只约束渔民"的思路,完善樑头制度以实现治安和征税。局势趋稳后,则侧重点从治安向税收转移。以舟系人与滩涂经界相结合,构成清朝对濒海人群和海洋管理的基本策略,建构了18世纪以降沿海社会秩序。
        From the mid-14 th century to the 18 th century,the state'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fishermen in China changed from being a duplicate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settled peasant populations in the hinterland to controlling the floating fishermen through a boat-based system.In the early Ming,the hepo suo(河 泊 所)or river mooring stations were set up to register fishermen and collect a tax on fishing.Local bureaucrats acquiesced in allowing local despots to enclose marine areas on the basis of tax farming,apractice that constituted the social basis of local militarization in southeast China.To combat piracy,eliminate bribery and facilitate tax collection,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officials in Fujian and Guangdong developed the harbor-based method of registering fishing boats or coastal people in order to guarantee coastal peace,and also invented the new method of levying a tax on boats to cover the deficit and raise military expenditure.The two methods,which worked because they seized the key to the fishermen's mobility,their fishing boats,were further systematized by the Qing governors.The idea of controlling the fishermen through their boats and then controlling the boats through their harbors led to more specific administration which focused on the beam of the boat(liangtou樑头).This approach had the joint aims of achieving security and collecting taxes.Once the security situation had stabilized,restrictions on the shape and structure of boats were eased,and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urned from policing to tax collection.These policies of yizhou xiren(以舟 系 人,literally,tie the people by their boats)and tantu jingjie(滩 涂 经 界,literally,demarcating borders on the basis of mudflats)formed the basic Qing governing strategy for coastal areas and fishermen;they affected the 19 th social order along the coast.
引文
(1)鲁西奇将滨海地域渔盐经济这种不能够完全自给自足的特点称为“结构性的短缺”,参见鲁西奇:《中古时代滨海地域的“水上人群”》,《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63页。
    (2)本文使用“渔民”和“渔户”二词是有所区别的:渔民泛指捕鱼的人群;渔户则特指被编入河泊所中承担渔课差役的人户,属于明代职役户之一种。
    (3)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卜永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
    (4)关于渔民渔户的管理多被列入渔政研究中,中村治兵衛《中国渔业史の研究》(東京:刀水書房,1995年)一书,较早简要梳理明代各地河泊所的渔课征收、组织系统和渔户管理等问题;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和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中,均涉及明清时期渔户管理和渔业税收等制度,不过其制度内涵及演变之脉络尚多有需要仔细辨析之处。
    (5)徐斌:《明清河泊所赤历册研究》,《中国农史》2011年第2期;鲁西奇、徐斌:《明清时期江汉平原里甲制度的实行及其变革》,《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4本第1分,2013年3月;刘诗古:《明代鄱阳湖区渔课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以〈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为中心》,《新史学》(台北)第28卷第1期,2017年3月。
    (6)陈瑶:《明清湘江河道社会管理制度及其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
    (7)杨培娜:《明代中后期渔课征纳制度变革与闽粤海界圈占》,《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澳甲与船甲——清代渔船编管制度及其观念》,《清史研究》2014年第1期;《清朝海洋管理之一环——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规制的演变》,《中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5,绍兴三十年夏四月,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099页;康熙《福建通志》卷15《兵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34册,第1535页。宋代沿海地区的巡检寨多是为控扼沿海险要之处或盐场而设的,可参见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9)中村治兵衛:《中国漁業史の研究》,第80—88页。
    (10)《明太祖实录》卷150,洪武十五年十二月戊戌,《明实录》,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370页。
    (11)嘉靖《惠安县志》卷7《课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第32册,第595页。万历《福州府志》中也有相似记载。参见万历《福州府志》卷7《食货》,《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5册,第59页。
    (12)在某些内河河泊所,课额不多,则由县官兼领河泊所事务。例如福建延平府顺昌县仁寿河泊所,“洪武十四年户部差人闸办鱼课,未设官吏,其课米县兼领之。”(弘治《八闽通志》卷43《公署》,《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3册,第584页)
    (13)王直:《抑菴文集》后集卷32《医学正科朱君墓碣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42册,第229页。
    (14)鲁西奇、徐斌通过对湖广地区的分析,认为河泊所管领的渔户被编排为“业甲”系统,其籍属、编制、纳课、应役等方面均独立于黄册里甲。参见鲁西奇、徐斌:《明清时期江汉平原里甲制度的实行及其变革》,《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4本第1分,第157—167页。
    (15)嘉靖《香山县志》卷3《渔盐》,《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5册,第332页。
    (16)如“兴化府河泊所管下地方芦浦、塘东、溪东、东门、新度、园头、下浦,业户分作六干:海船干、溪船干、沟船干、网船干、罾干、挑贩干。各色业户计三百六十五户”。(弘治《大明兴化府志》卷11《渔课米》,清同治十年(1871)重刻本,第4页b)
    (17)在福建,弘治《八闽通志》卷20《土贡》中开列了鱼鳔、渔课米等项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3册,第257页);嘉靖《邵武府志》卷5《版籍》则将渔课米归为杂赋,而将鱼鳔归为物料(《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30册,第417页)。在广东,嘉靖《潮州府志》卷3《田赋志》将鱼油、鱼鳔均列入贡(《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潮州府部》,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1册,第44页);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24《课料》则将鱼课折色米和河泊所额办鱼胶归为课料(《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8册,第425页);嘉靖《德庆州志》卷10《食货》则在“课”下面开列鱼油、鹅翎毛(《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肇庆府部》,第39册,第78页)。
    (18)据实录、会典及现存福建、广东府州县志等统计。
    (19)永乐时期南平县知县朱孟常“县逋渔课,久不能偿,奏蠲之”。(何乔远:《闽书》卷58《文莅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史部,第205册,第385页)
    (20)《明太祖实录》卷223,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甲子,第3262页。
    (21)《明英宗实录》卷161,正统十二年十二月戊午,第3125页。
    (22)上林氏:《乡党里甲解疑》(康熙二十七年),《樟林乡土史料》,澄海县博物馆藏,转引自林远辉编:《潮州古港樟林——资料与研究》,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年,第187页。
    (23)如正统十三年六月,“革广东琼州府感恩县惠州兴宁县二河泊所,蜑户鱼课悉令隶各县带管。”(《明英宗实录》卷167,正统十三年六月庚申,第3228页)此类记载不胜枚举。
    (24)徐斌曾根据湖广地区搜集到的若干族谱推断,州县有司对归入的渔户可能会另行编定里甲,且设置有里长,即“对渔户原有的编制未作大的改动,而只是将之冠以州县里甲之名”。(《明代河泊所的变迁与渔户管理——以湖广地区为中心》,《江汉论坛》2008年第12期,第87页)
    (25)嘉靖《兴宁县志》卷4《人事部》、卷2《地理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第66册,第1201、1019页。
    (26)嘉靖《兴宁县志》卷3《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66册,第1135页。
    (27)万历《琼州府志》卷3《地理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1册,第67页。
    (28)万历《雷州府志》卷9《食货志》,《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雷州府部》,第1册,第112—125页。
    (29)康熙《程乡县志》卷1《舆地志》,《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30册,第369页。
    (30)乾隆《嘉应州志》卷3《田赋部》,《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潮州府部》,第35册,第265页。
    (31)康熙《海阳县志》卷1《兵事》,潮州: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2001年影印本,第25页。
    (32)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广州府部》,第15册,第31页。
    (33)万历《肇庆府志》卷11《赋役志一》,《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肇庆府部》,第1册,第230页。
    (34)洪熙元年(1425),“福州府连江县河泊所鱼课一百五十户皆绝,其课米二百五石四斗无征,乞除免,上皆从之。”(《明宣宗实录》卷10,洪熙元年十月丙寅,第293页)
    (35)何乔远:《闽书》卷45《文莅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5册,第107页。
    (36)万历《肇庆府志》卷11《赋役志一》,《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肇庆府部》,第1册,第230页。
    (37)参见杨培娜:《明代中后期渔课征纳制度变革与闽粤海界圈占》,《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第123页。
    (38)何乔远:《闽书》卷45《文莅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5册,第107页。
    (39)嘉庆《惠安县志》卷15《榷政·渔课》,《中国地方志集成》之《福建府县志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26册,第54页。
    (40)郭子章:《潮中杂纪》卷6《请查鱼课议略》,潮州: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2003年缩印本,第39页。
    (41)万历《肇庆府志》卷11《赋役志一》,《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肇庆府部》,第1册,第230页。上引万历年间潮州知府郭子章《请查鱼课议略》中言“酌樑头以定税额”(《潮中杂纪》卷6,第40页),樑头即是衡量船只大小的重要标准。
    (4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五),黄坤等校点,《顾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118页。
    (43)丛子明、李挺主编:《中国渔业史》,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第58—61页。
    (44)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屯垦的考察》,《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第15—16页。
    (45)王文径:《漳浦历代碑刻》,漳浦县博物馆编印,1994年,第70页。
    (46)康熙《漳浦县志》卷17《艺文上》,《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105号,第1384—1388页。
    (47)叶春及:《惠安政书》卷3《版籍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2页。
    (48)嘉靖《香山县志》卷3《渔盐》,《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5册,第333页。
    (49)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广州府部》,第15册,第32页。
    (50)嘉靖《香山县志》卷3《渔盐》,《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5册,第332—333页;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广州府部》,第15册,第32页。
    (51)嘉靖《广东通志》卷68《外志五》,广州: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1997年誊印本,第1793页。
    (52)萧凤霞、刘志伟:《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53)嘉靖《广东通志》卷68《外志五》,第1793—1794页。
    (54)康熙《香山县志》卷3《盐法》,《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广州府部》,第34册,第206页。
    (55)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叶显恩、谭棣华:《明清珠江三角洲农业商业化与墟市的发展》,《广东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56)《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孔毓珣奏陈广东内河外海事》,《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77年,第802页。
    (57)康熙《漳浦县志》卷8《赋役志下》,《中国方志丛书》,第105号,第520—521页。
    (58)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4《食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95页。
    (59)关于嘉靖以后活跃在东南沿海地方倭寇海盗之“亦商亦盗”的属性,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甚丰。可参见戴裔煊:《明代嘉隆间的倭寇海盗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
    (60)康熙《潮州府志》卷5《兵事》,《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潮州府部》,第2册,第160—170页;阮旻锡:《海上见闻录》卷1,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9页。
    (61)《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孔毓珣奏陈广东内河外海事》,《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辑,第802页;《已故公郑克塽母黄氏再吁天恩清查产业残叶》,《明清史料》丁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上册,第611页。
    (62)参见丛子明、李挺主编:《中国渔业史》,第58—61页。
    (63)朱纨:《阅视海防事革渡船严保甲》,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205,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册,第2157—2159页。
    (64)郭子章:《潮中杂纪》卷6《请查鱼课议略》,第39页。
    (65)樊树志:《“倭寇”新论——以“嘉靖大倭寇”为中心》,《复旦学报》2000年第1期。
    (66)对渔民渔船进行编甲,在福建多称澳甲,广东称船甲,而浙江则称渔甲。名称不一,但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参见邱仲麟:《从禁捕到渔甲:明代江浙地区出海捕鱼管制措施的变迁》,《清华学报》(新竹)新35卷第2期,2005年12月;杨培娜:《澳甲与船甲——清代渔船编管制度及其观念》,《清史研究》2014年第1期。
    (67)万历《福州府志》卷7《食货》,《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15册,第59—60页。
    (68)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35《海寇》,《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8册,第579页。
    (69)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35《海寇》,《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8册,第579页。
    (70)郭子章:《潮中杂纪》卷6《请查鱼课议略》,第40页。
    (71)耿定向:《耿天台先生文集》卷18《杂著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1册,第446页;王在晋:《海防纂要》卷8《禁通番》,《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史部,第17册,第616—617页。
    (72)曹履泰:《靖海纪略》卷2《上熊抚台》,《台湾文献丛刊》,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64年,第33种,第28页。
    (73)曹履泰:《靖海纪略》卷4《团练渔兵款目》,《台湾文献丛刊》,第33种,第67—71页。
    (74)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明清论丛》第2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73—106页;唐立宗:《在“盗区”与“政区”之间——明代闽粤赣湘交界的秩序变动与地方行政演化》,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2002年。
    (75)万历《漳州府志》卷7《兵防志》,吴相湘主编:《明代方志选》,台北:学生书局,1965年,第3册,第147页。
    (76)参见《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5《渔税事宜》,《中国方志丛书》,第482号,第649页。
    (77)《福建巡抚熊残揭帖(崇祯三年十二月初七日到)》,《明清史料》戊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本,第81页。
    (78)明清鼎革,政局变幻无常,与“正统性”相联系的“民”、“盗”之界限形态更加复杂,参见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明清论丛》第2辑,第96页。
    (79)参见刘序枫:《清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政策(1684—1842)》,刘序枫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9辑,台北:台湾“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第331—376页;杨培娜:《“违式”与“定例”——清代前期广东渔船规制的变化与沿海社会》,《清史研究》2008年第2期。
    (80)《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杨文乾奏陈广东海洋渔船事务》,《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6辑,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1978年,第759页。
    (81)参见杨培娜:《清朝海洋管理之一环——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规制的演变》,《中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渔引与“乾标”——清代前中期广东渔盐配给制度的形成》,《盐业史研究》2011年第2期。
    (82)参见《清朝通典》卷8《食货八·赋税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061页。
    (83)但福建省渔船可以为双桅,这一特殊性跟清代福建与台湾关系极为密切有关。
    (84)杨培娜:《“违式”与“定例”——清代前期广东渔船规制的变化与沿海社会》,《清史研究》2008年第2期。
    (85)《会议设立澳甲条款》,《福建省例·船政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第668—676页。
    (86)《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孔毓珣奏陈渔船樑头管见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辑,第799—800页。
    (87)萧凤霞、刘志伟:《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
    (88)《缯■■蚬等埠任听渔蛋捞采分别腴瘠列册联列保甲递县赴县阄执甲长管束岸民蒙混入册恃强争占垄断究治》(乾隆三年),《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藏广东档案》之《商渔》,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藏复印本。
    (89)参见陈瑶:《明清湘江河道社会管理制度及其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第174页。
    (90)雍正九年,澄海东陇河泊所亦废除。
    (91)嘉庆《澄海县志》卷8《贡赋》,《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潮州府部》,第27册,第85页。
    (92)《清高宗实录》卷251,乾隆十年十月甲子,《清实录》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43页。各地方志亦有相关记载,如嘉庆《澄海县志》卷14《赋税·渔课》部分(《广东历代方志集成》之《潮州府部》,第27册,第420页)。
    (93)《海船编号给照油饰头桅照官定工费制造内港驾驶船只上编号给照毋庸油饰头桅》(乾隆二十五年),《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藏广东档案》之《商渔》,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藏复印本。
    (94)《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报查明渔税原委事》,乾隆元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03—0628—001。
    (95)福建晋江县《浔海施氏族谱·天部》(康熙五十四年修),转引自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181页。
    (96)雍正三年《沐恩碑记》(该碑现存于福建晋江龙湖镇龙王庙内),转引自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181页。
    (97)详见康熙《诏安县志》卷3《方舆》,《中国地方志集成》之《福建府县志辑》,第31册,第440—443页。另可参见诏安、东山等地碑刻,如东山县博物馆所藏康熙年间《宪行府县立石永禁涧埕塗泊不许地棍势豪霸占□□碑记》,《漳浦历代碑刻》收录的康熙二十九年立于漳浦县的《北江海滩禁示碑》等。
    (98)《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卷176之9,《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3册,第870—871页。
    (99)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记》,《中国方志丛书》,第80号,第323页。
    (100)参见《雍正八年许良彬重书宗族规仪》,福建漳州圭海《许氏世谱》卷1《规约》,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藏影印本,第10页。
    (101)福建东山县《前何乡志》卷1《自然环境·海界》,1997年编修,第13页;东山县《捂龙林氏族谱》,1996年编修,第28、37页。
    (102)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1册,第86页。
    (103)谭棣华:《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8页。
    (104)乾隆《海澄县志》卷2《规制》,《中国方志丛书》,第92号,第34—35页。
    (105)《广州等卫所屯田鸭埠归返业主禾埠归蛋民捞采》(乾隆三年)、《海中礁虫鱼虾螺蠏苔菜■蚬芦物许附近贫民采取分界造册给照稽查》(乾隆十八年),《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藏广东档案》之《商渔》,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藏复印本。
    (106)根据笔者在粤东沿海地方的调研及20世纪50年代档案显示,截至20世纪50年代,广东饶平、南澳以及福建诏安、东山渔民均对其在南澎列岛的各岛礁渔场有所主张,并由此酿成持续数年的闽粤渔场纠纷。笔者拟另文探讨。此外,穆盛博以浙江舟山渔场、刘诗古以鄱阳湖区为例,剖析渔民社群如何通过协商、合约形成一套民间的渔业捕捞秩序,极富启发意义。参见穆盛博:《近代中国的渔业战争和环境变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刘诗古:《清代内陆水域渔业捕捞秩序的建立及其演变——以江西鄱阳湖区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3期。
    (107)《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5《渔税事宜》,《中国方志丛书》,第482号,第649页。
    (108)参见杨培娜:《清朝海洋管理之一环——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规制的演变》,《中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09)康熙《漳浦县志》卷20《续志》,《中国方志丛书》,第105号,第1623—1625页。
    (110)参见《雍正七年五月十二日管理福建海关事务郎中准泰奏报海关收税号簿则例情形折》,《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3册,第318页;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7《户部·关税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493页。
    (111)杨培娜:《清朝海洋管理之一环——东南沿海渔业课税规制的演变》,《中山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12)《雷城关部康皇庙碑》(乾隆五十年),现存于雷州雷城街道关部街康皇庙侧。云澳《港规碑记》(嘉庆二年),黄迎涛:《南澳县金石考略》,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8年,第168—169页。
    (113)参见《福建省例·船政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第603—708页;《粤东省例新纂》卷6《船政》,《广州大典》,广州:广州出版社,2008年,史部政书类,第29册,第720—725页。
    (114)《洋政条款》,《福建省例·船政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99种,第706页。
    (115)《采捕渔船分别归港日期责令牌甲稽查停止领缴木签》(乾隆二十七年),《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藏广东档案》之《商渔》,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藏复印本。
    (116)如嘉庆四年福建巡抚汪志伊所奏《议海口情形疏》(《魏源全集》,《皇朝经世文编》卷85,长沙:岳麓书院,2004年,第17册,第655—658页),嘉庆中期程含章《上百制军筹办海匪书》(《魏源全集》,《皇朝经世文编》卷85,第17册,第659—668页),道光二十年林则徐《覆议曾望颜条陈封关禁海事宜折》(《林则徐集·奏稿》,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93—797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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