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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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 Analysis of Negotiations on “Gando Issue” and the Five Cases of Northeast Chin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 作者:李花子
  • 英文作者:LI Hua-zi;Institute of Histor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 关键词:间岛问题 ; 东三省五案 ; 间岛协约》 ; 《东三省五案协约》
  • 英文关键词:Gando Issue;;Five cases of Northeast China;;Gando Convention;;Agreement of Five Cases of Northeast China
  • 中文刊名:SHXZ
  • 英文刊名:Collected Papers of History Studies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6-09-01
  • 出版单位:史学集刊
  • 年:2016
  • 期:No.16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朝鲜半岛古代史研究”(13&ZD105)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HXZ201605006
  • 页数:16
  • CN:05
  • ISSN:22-1064/K
  • 分类号:50-65
摘要
本文对1907-1909年中日两国围绕"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过程、内容及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幕,进行了详细的探析。日本挑起"间岛问题"以后,认识到"间岛"属韩的证据薄弱,决定放弃领土权而争取朝鲜人的管辖裁判归自己,作为谈判策略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再以承认领土权属于中国作为谈判筹码,夺取在"间岛"的特权和其他利权。日本驻京公使伊集院赴任后,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之间,进行了有关"六案"的七次会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由于中方的坚决斗争,日方不但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还承认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归中国,并撤出了非法的"统监府间岛派出所",这不能不说是中方维护领土主权方面的胜利。不过中方也付出了代价,如允许日本在"间岛"设立领事馆,承认对商埠内朝鲜人行使领事裁判权及对杂居地朝鲜人具有领事"立会"和"复审"权,再者承认了"东三省五案"的利权。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negotiation process and subject matter of the "Gando Issue"and the"Five Cases Agreement"of Northeast China,and the inside story of the bargaining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fter provoking the "Gando Issue",Japan realized that the evidence for "Gando"belonging to Korea was weak and therefore decided to give up the territorial rights but to compete for jurisdiction over the Koreans. However,as a negotiation strategy,Japan still insisted that the affiliation of "Gando"had not been decided yet,and used the admission that the territorial rights belonged to China as a bargaining chip to seize privileges and other rights in "Gando". After Ijuin( the Japanese Envoy to Beijing) took up his post,he held seven talks about the "Six Cases"with Liang Dunyan( 梁敦彦),the presid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Qing Dynasty. The bone of conten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as the jurisdiction over Koreans living in the multiracial territory. Due to the determined struggle of China,Japan not only admitted that the territorial rights of "Gando"belonged to China,but also admitted that the jurisdiction over Koreans in the multiracial territory belonged to China. Japan also pulled out the "Japanese Resident- General of the Korea Police Station in Gando",which was a victory for China in safeguarding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However,China also paid a price for this,such as allowing Japan to set up a Consulate in "Gando" which was allowed to exercise consular jurisdiction over the Koreans in the trading port. Japan kept the consular power of witness and inspection as well as re- examination of Koreans in the multiracial territory. China also conceded the benefits in the "Five Cases of Northeast China".
引文
(1)有关《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的签订过程,有以下研究:李盛焕:《近代東アジアの政治力学ー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係の史的展開ー》,錦正社1991年版,第59-94页;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446-526页;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91-163页;白榮勳:《東アジア政治·外交史研究ー「間島協約」と裁判管轄権ー》,大阪経済法科大学出版部2005年版,第15-52页;[日]名和悦子:《内藤湖南の国境領土論再考ー二〇世紀初頭の清韓国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てー》,汲古書院2012年版,第183-207页;倪屹:《“间岛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延边大学,2013年,第70-91页;姜宏伟:《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等。
    (2)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518页。
    (3)姜宏伟对清政府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而进行的斗争和所取得的部分胜利,给予肯定的评价。参见姜宏伟:《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第34页。
    (1)有关康熙五十一年穆克登定界,详见张存武:《清代中韩边务问题探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期,1971年;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172-196页;李花子:《明清时期中朝边界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7页。
    (2)“间岛”、“垦岛”属于19世纪70-80年代朝鲜人的创名,最初指由其边民开垦的图们江的江中岛屿,后来随着其边民跨过图们江开垦江北土地,这一名称扩展到了图们江以北地区,再后来扩展到了鸭绿江以北地区。图们江以北地区称之为“东间岛”或“北间岛”,鸭绿江以北地区称之为“西间岛”。
    (3)有关光绪十一年、十三年中朝勘界,详见张存武:《清代中韩边务问题探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期,1971年;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253-368页;李花子:《明清时期中朝边界史研究》,第87-104页;李花子:《1885年、1887年中朝勘界的重新认识》,《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1期。
    (4)有关大韩帝国的“间岛”政策,详见于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408-445页;李花子:《大韩帝国时期(公元1897-1910年)的疆域观与间岛政策的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83-498页。
    (5)《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5952-5953页。
    (6)中井喜太郎:《間島問題ノ沿革》,《間島ノ版図二関シ清韓両国紛議一件》第3卷,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网,レファレンスコード:B03041195600,REEL No.1-0352/0369。
    (7)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史芸研究所影印本,2000年版,第53-54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巖南堂書店2001年版,第140页。
    (2)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1卷,1932年,第10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页。
    (3)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1卷,第16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46-147页。
    (5)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158-159页。
    (6)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谷岡商店印刷部1930年版,第36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9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3卷,第4页。
    (8)王芸生编:《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五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0页。
    (9)1907年10月20日,吴禄贞到达局子街,25日陈昭常到达局子街。参见《统监府文书》2,“有关间岛问题的书类1-3”,国史编纂委员会1998年版,第404、413-414页。
    (10)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243-244页。
    (11)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245-246、254-256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5-436、446-455页。
    (1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2-445、457-460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3卷,第13页。
    (1)日本外务省将“间岛”范围限定在图们江以北地区,即北至老爷岭,西至老岭、定界碑,东至嘎呀河的范围,这原本是“间岛派出所”主张的“东间岛”范围。而派出所所指“西间岛”原指老岭以西的二道松花江上游地区,外务省并未将其纳入“间岛”的范围。参见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47-50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3-175页。
    (3)《清韩通商条约》第十二条规定:“两国陆路交界处所,边民向来互市。此次应于订约后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生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开市应在何处,俟议章时会同商定。”
    (4)1905年11月,日本驻朝鲜军向陆军参谋本部提交了报告书《间岛境界调查材料》,第二年3月再次提交了《关于间岛的调查概要》。1907年9月,参谋本部派遣两名测量手,对长白山的碑堆进行了调查。另外,统监府任命嘱托中井喜太郎于1907年9月提交了报告书《间岛问题的沿革》,内藤湖南分别被参谋本部和外务省任命为嘱托,于1906年2月和1907年9月提交了两份《间岛问题调查书》。以上报告书和实地踏查结果为日本出台“间岛”政策提供了依据。参见李花子:《1905-1909年日本调查“间岛”归属问题的内幕》,《近代史研究》,2015年2期。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2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441-442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4、455-457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66、486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2页。
    (4)日本向“间岛”地区增派宪兵和朝鲜警察共两次,一次是在1908年5月,朝鲜反日武装团体向茂山对面进军,日本增派宪兵32名;另一次在1909年7月,边务督办吴禄贞与派出所强硬对抗,日本增派宪兵96名、朝鲜警察63名。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4页;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5页。
    (5)据日方的《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记载,自派出所设立以来,与中方的边务公署发生的冲突和交涉事件,包括:天宝山事件,山林封禁事件,日清人争斗事件,里程标拔取事件,日宪兵职务妨害事件,对韩国官吏的中伤事件,对韩人辫发易服强制事件,豆满江渡船妨害事件,防谷令事件,1908年9月中旬清兵暴行事件,局子街事件,禹迹洞事件,盐专卖法施行事件,伏沙坪冲突事件,交番所建筑妨害事件,太拉子冲突事件,日本人拘留事件等。参见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274-359页。
    (6)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320-324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17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12-15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30、541页。
    (8)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年),第324页。
    (9)伊集院公使向小村外相建议同中方一起调查“禹迹洞事件”,但小村推说立即开始“间岛问题”的谈判而反对共同调查。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27-528页。
    (1)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15页。
    (2)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24-25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页。
    (4)将“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的建议是在寺内正毅任陆相兼外相时提出的。参见[日]名和悦子:《内藤湖南の国境領土論再考ー二〇世紀初頭の清韓国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てー》,第183-186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703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3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2-224页。
    (8)日方担心中方修筑“新法”(新民屯-法库门)铁路,会与“南满”铁路产生竞争,故妨碍中方修“新法”铁路。
    (9)“京奉”线与“南满”铁路共用奉天车站的问题。
    (10)大石桥、营口线,日方想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
    (11)根据1905年日俄两国签订的《朴茨茅斯条约》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主张抚顺、烟台煤矿应交由日本独自开采。
    (1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3-224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7-228页。
    (2)清外务部的陶大均以个人身份与伊集院公使面谈时指出,抚顺煤矿可以搞中日合办。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5页。
    (3)《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8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229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9-232页。
    (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2-235页。
    (9)甲案:日方要求中方停止修“新法”铁路,而是修筑法库门-铁岭线,以与“南满”铁路相连接;乙案:日方允许中方修“新法”线,同时允许日方修筑从“南满”铁路一站,经过法库门到达郑家屯的铁路。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0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5-238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8-239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242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1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3-245、249-254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1)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五卷,第128-148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63-265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249页。
    (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9页。
    (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247、254-255页。
    (1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2-273页。
    (1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3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5-307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7-309页。
    (3)根据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日俄战时日本铺设的“安奉线”,在战后与清政府协商后可以改为宽轨,但东三省总督拒绝让步,要求日本先撤兵、撤警。日本根据该约也不肯让步,还威胁开工,并向各国驻日公使发出照会。为了早日解决“间岛问题”,清外务部决定在这个问题上向日方妥协。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卷,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1年版,第170-182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1-316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2页。
    (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6-321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2-324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6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5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8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332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2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333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3、337页。
    (5)直到1931年“9·18事变”前,“吉会”铁路只修到敦化,未到达朝鲜边境。参见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第151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349-352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1页。
    (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页。
    (9)《间岛协约》签约时的全称为《有关间岛的日清协约》,中方则一直称之为《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实际上不单单包括界务的内容。
    (1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2-343页。
    (1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3页。
    (1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352页。
    (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页。
    (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4页。
    (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页。
    (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3页。
    (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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