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The Construction of Map of Legal Knowledge in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Civil Justice:On the Basis of Essential Facts Theory
  • 作者:高翔
  • 英文作者:Gao Xiang;
  • 关键词:要件事实论 ; 人工智能 ; 民事司法 ; 法律知识图谱 ; 要件解构
  • 英文关键词:Essential Facts Theory;;Artificial Intelligence;;Civil Justice;;Map of Legal Knowledge;;Element Deconstruction
  • 中文刊名:SFAS
  • 英文刊名: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出版日期:2018-11-08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发展
  • 年:2018
  • 期:v.24;No.144
  • 基金: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教师研究创新项目“人工智能在民事司法中的应用研究”(2018-RGZN-JS-ZD-09)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FAS201806006
  • 页数:15
  • CN:06
  • ISSN:22-1243/D
  • 分类号:68-82
摘要
在人工智能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当中,让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以认知个案,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与薄弱之处。当前,地方法院的实践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积累方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是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以及裁判规则的类型化与要素化。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具体应用路径是依要件事实论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将案件认事用法解构为不同层级要素,并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大数据,以供机器学习。要件事实论之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具有独立性,人工智能难以代替法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将开拓中国民事诉讼的崭新发展阶段。
        In the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promoted by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machine cognizing cases through deep learning is the premise and weakness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AI. The practice of local courts has not yet formed an effective method of knowledge accumul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AI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ap of legal knowledge and the typization and factorization of referee rules. The essential facts theory is consistent with the law of AI,which can be used as the frontier theory of a neural network,word segmentation settings and knowledge map desig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path is based on the essential facts theory,and the case will be deconstructed as a different level of elements by the legal experts,thus forming the elements marked large data for machine learning. The theory of essential facts is independ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AI,and AI is difficult to replace judges. AI applications and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have a mutually reinforcing relationship,and their deep integration will open up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 litigation.
引文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3版。
    (2)该“规划”指出,要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3)参见吴习彧:《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实践需求及其中国式任务》,《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第110-117页;冯洁:《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21-31页;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119-130页。
    (4)参见曹雅静:《搭建现代化信息桥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北京行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综述》,《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5日,第4版。
    (5)参见吴晓霞:《河北法院“智审1.0上线运行”》,《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5日,第1版。
    (6)参见娄银生:《江苏法院年底前建成“江苏法务云”》,《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2日,第1版。
    (7)参见高绍安:《上海二中院:“智慧法院”的探路者里程碑意义的C2J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正式启用》,《中国审判》2012年第6期,第43-45页。
    (8)参见严剑漪:《揭秘“206”: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154天研发实录》,《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0日,第1版。
    (9)参见董雪、程士华、周闻韬、黄安琪:《辩论:假如AI取代法官》,《半月谈内部版》2017年第12期,第56-61页。
    (10)丁永生:《计算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1)调查问卷中的具体问题包括:“如何认识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的知识积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的最大问题是什么”等。
    (12)参见隋岳、马伟锋:《广州:坚持“三个需求”导向打造“三维”智慧法院》,《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9日,第8版。
    (13)参见金晶:《司法体制改革的贵州法院样本》,《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1日,第1版。
    (14)通说认为,主要事实是构成法律规定之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等直接原因的事实,除此之外的事实为间接事实,而辅助事实则是对明确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据力有所作用的事实。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版,第85页。
    (15)参见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文化纵横》2017年第2期,第108-116页。
    (16)参见蔡自兴、刘丽珏、蔡竞峰、陈白帆:《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第5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5页。
    (17)参见李开复、王咏刚:《人工智能》,文化发展出版社2017年版,第69页。
    (18)参见[美]Strart J.Russell、[美]Peter Norvig:《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第3版),殷建平、祝恩、刘越、陈跃新、王挺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4页。
    (19)参见蔡自兴、姚莉:《人工智能及其在决策系统中的应用》,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20)参见[美]雷·库兹韦尔:《人工智能的未来》,盛杨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页。
    (21)参见[英]玛格丽特·博登:《人工智能的本质与未来》,孙诗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页。
    (22)参见吴岸城:《神经网络与深度学习》,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83页。
    (23)参见王文涛、穆晓峰、王玲霞:《一种基于特征嵌入神经网络的中文分词方法》,《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02-106页。
    (24)参见李华、陈硕、练睿婷:《神经网络和匹配融合的中文分词研究》,《心智与计算》2010年第2期,第117-127页。
    (25)参见刘迁、贾惠波:《中文信息处理中自动分词技术的研究与展望》,《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6年第3期,第175-177、182页。
    (26)参见注(16),第45-46页。
    (27)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28)参见佘贵清、张永安:《审判案例自动抽取与标注模型研究》,《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13年第6期,第23-29页;吴习彧:《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第51-57、157-158页;张妮:《我国司法裁量模型探析---以医疗精神损害赔偿为范例的分析》,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298页;腾讯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AI、Lab、腾讯开放平台:《人工智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行动抓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69页等。
    (29)参见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108-124页。
    (30)参见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11-21页。
    (31)参见注(18),第176页。
    (32)参见唐力、高翔:《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事项二阶化审理构造论---兼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中国化改革》,《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80-89页。
    (33)已故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生前曾以请求权基础理论和要件事实论为基础,提炼了“要件审判九步法”,其在实务界产生了较深影响。
    (34)参见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法学》2017年第3期,第55-64页。
    (35)参见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瑞兴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89页。
    (36)此处的讨论假定双方已约定返还期限和利息支付期限,不包括《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句所规定的约定不明情形。
    (37)鉴于此处讨论已经假定“已约定借款返还期限”,故原告对此极易证明,在此不再赘述。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7日,第3版。
    (39)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姚永吉、刘为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40)参见刘明生:《民事诉讼法实例研习》,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371页。
    (41)参见注(35),第95页。
    (42)参见[日]伊藤滋夫:《事实认定的基础》,有斐阁1996年版,第85页。
    (43)参见注(35),第96页。
    (44)参见陈荣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89页。
    (45)参见骆永家:《民事诉讼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174页;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中)》,三民书局2014年版,第132页。
    (46)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4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4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
    (49)参见[德]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50)参见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研究》,《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110-122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