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言语到语言:本土法律修辞研究范式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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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rom Parole to Langue: Expansion of the Paradigm of Legal Rhetoric in China
  • 作者:刘方圆
  • 英文作者:LIU Fang-yuan;School of Law,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 关键词:言语 ; 语言 ; 研究范式 ; 法律修辞
  • 英文关键词:parole;;langue;;research paradigm;;legal rhetoric
  • 中文刊名:HND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01
  • 出版单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58;No.282
  • 语种:中文;
  • 页:HNDS201803008
  • 页数:10
  • CN:03
  • ISSN:41-1028/C
  • 分类号:67-76
摘要
国内法律修辞研究已形成以言语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对这一"言语中心"研究范式展开反思即可发现,言语并非法律修辞研究的唯一面向。自索绪尔及其弟子夏尔·巴利等学者在语言学和修辞学领域提出"语言""言语"二分理论之后,现代修辞学就已掀起语言修辞研究的新开端。将现代修辞学的研究成果纳入法律修辞研究中,可为法律修辞建立新的研究范式——以"语言"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亟待构建的"语言中心"研究范式之重点乃是法律语音修辞、法律词汇修辞以及法律语法修辞,这三者形成了法律语言修辞研究的骨架。本土法律修辞研究应在区分"语言"和"言语"的基础之上对这两者进行深层次统合,以期共筑法律修辞学理论。
        Researches on legal rhetoric in China have formed a paradigm centre around  parole. A close examination of such paradigm reveals that the study of legal rhetoric does not consist solely of  parole. Since Saussure and Charles Bally introduce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 langue and  parole into linguistics and rhetoric, a new approach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incorporating the achievements of modern rhetoric, it is feasible to develop a brand-new paradigm for legal rhetoric, a paradigm centre around  langue. Crucial points of such paradigm are legal phonetic rhetoric, vocabulary rhetoric and legal grammatical rhetoric, which together form the skeleton of legal rhetoric.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langue from parole, domestic academics engaged in this field should polish their theory of legal rhetoric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both of them.
引文
(1)本文所称“范式”,乃是美国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核心概念。库恩并未明确划定“范式”一词的词义范围,但纵观其论述,范式可被理解为研究共同体在研究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它规定了研究共同体内部的基本理论、基本观念和基本方法,并为该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趋向。可以说,范式是研究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必要前提,被划归为同一领域的研究共同体,一定都对该研究领域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研究对象等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参见Thomas S.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
    (1)费尔南·德·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7-29页。
    (2)崔雪丽:《法律修辞(学)的特征》,《沈阳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张云秀:《论法律修辞运用的范围与限制》,《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4)刘兵:《法律修辞学的旨趣和意义》,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5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29页;沈寨:《中国法律修辞(学)研究之反思》,《北方法学》,2012年第1期。
    (5)熊明辉,卢俐利:《法律修辞的论证视角》,《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6)侯学勇,杨颖:《法律修辞在中国兴起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政法论丛》,2012年第4期。
    (7)刘兵:《法律修辞学的旨趣和意义》,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5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孙光宁:《法律修辞的两种层次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8)张云秀:《论法律修辞运用的范围与限制》,《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9)崔雪丽:《法律修辞(学)的特征》,《沈阳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武飞:《论立法修辞的要素》,《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2)吴春雷,孙丽华:《论立法语言模糊修辞的功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考察对象》,《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1期。
    (3)张春泉:《法典修改的语用修辞学思考---以中国宪法为例》,《思想战线》,2004年第3期。
    (4)代表作品有赵静:《修辞学视阈下的古代判词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彭中礼:《论中国古代判词中的修辞论证》,《时代法学》,2010年第6期;刘兵:《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修辞方法与启示》,《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5)代表作品有唐文:《司法文书实用修辞》,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宁致远:《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探微》,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马明利:《法律文书写作技术与规范》,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9年;赵朝琴:《司法裁判的现实表达》,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6)代表作品有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刘汉民:《日常论辩与司法论辩技术》,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田荔枝:《章士钊的法庭论辩修辞艺术》,《中国律师》,2001年第11期;姜同玲:《律师辩护词的修辞功能初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1)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第19-40页。
    (2)曹德和:《修辞学是否属于言语的语言学讨论述评》,《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简单来说,索绪尔认为言语活动(langage)等于语言(langue)加上言语(parole)。语言是一代人传递给另一代人的语言系统,它潜在地存在于一个语言共同体成员的意识之中,与言语共同构成了语言现象却完全不同于言语。相比于言语的个体性和具体性,语言完全是社会的产物,不属于语言共同体中的任何个人成员。它与言语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面:语言是社会的,而言语是个人的;语言是本质的,言语是偶然的。语言是社会强加给全体成员的特殊规约,它不是说话者的一种功能。个人自身绝不能创造或修改语言,但是却能创造或修改言语。索绪尔认为语言可以被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即使是早已不再使用的语言,我们也能掌握它们的语言结构。参见费尔南·德·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7-29页。
    (4)特鲁别茨柯依在“语言”和“言语”二分的基础之上,对语言的能指和言语的能指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区分。纪尧姆则发展了索绪尔的言语(parole)概念,认为言语活动(langage)等于语言(langue)加上言语(discours)。他并没有用“parole”(这是索绪尔的用法),而是用“discours”一词来指代言语,是因为“discours”的外延比“parole”更广。“parole”主要指个人的有声语言,而“discours”还可包括书面文字、手势语及个人的内心独白等。参见N.S.Trubetzkoy,Principles of Phonology,translated by Christiane A.M.Baltax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14-24;Gustave Guillaume,Foundations for a Science of Language,translated by Walter Hirtle and John Hewson,Amsterdam and 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1984,35-37.
    (5)罗兰·巴尔特著,李幼蒸译:《符号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页。
    (1)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当代语言学》,2004年第1期;杜金榜,葛云锋:《论法律语言学方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4-46页。
    (1)涂纪亮:《现代欧洲大陆语言哲学: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2页。
    (2)费尔南·德·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8页。
    (3)张会森:《世纪之交看修辞学:回眸和前瞻》(上),《修辞学习》,1998年第5期。
    (4)张弓:《现代汉语修辞学》,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4年。
    (5)郑远汉:《现代汉语修辞知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
    (6)李维琦:《修辞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1)N.S.Trubetzkoy,Principles of Phonology,translated by Christiane A.M.Baltax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21.
    (2)N.S.Trubetzkoy,Principles of Phonology,translated by Christiane A.M.Baltax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18-19.
    (3)N.S.Trubetzkoy,Principles of Phonology,translated by Christiane A.M.Baltax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21.
    (4)王德春,陈晨:《现代修辞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9页。
    (5)从莱庭,徐鲁亚:《西方修辞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13页。
    (1)涂纪亮:《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研究:英美语言哲学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0-101页。
    (2)王德春,陈晨:《现代修辞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0页。
    (3)例如,“楚腰”和“细腰”都是“形容词+名词”的语法结构,且理性意义都是指人的腰部尺寸较小。但前者却暗含着一种丰富的审美情愫---美人的腰部曲线玲珑。因此,文学作品中一般将美人的腰称为“楚腰”。此词组带有非常明显的女性化色彩,很少被用在男人身上。同时它也带有一种隐藏着的审美意境,很少被用在长相丑陋的女人身上。“细腰”则不然,它是一个无感情色彩的中性词组,只是用来描述具有“腰部很细”这一性状。若将某一句子组合中的“细腰”改成结构和理性意义皆相同,但修辞色彩却不同的“楚腰”,整个句子的修辞色彩也将发生巨大变化。
    (4)例如,“我是九点的飞机”或“这把椅子有人”,此类句子从严格语法规则中推导出的理性意义与人们日常习惯性的理解大相径庭。人们对“我是九点的飞机”这一组合的理解(“我是要乘坐九点的飞机”)并不来源于语法规则的推导,而是来源于人们的习惯性联想。因为从严格语法规则上看,“我是九点的飞机”这一组合表达的理性意义是“我是A(九点的飞机)”,而非“我乘坐A(九点的飞机)”。“联想”总是包含着主观性成分,当两个相互竞争的理性意义摆在面前,人们倾向于选择A而不太愿意选择B时,这一选择本身就已包含了感情的成分,因而具有了修辞色彩。
    (5)例如,“月亮”一词同时蕴含着两种语法结构:可以将“月”字和“亮”字相分离,把“亮”视为对“月”这一物之状态的修饰,也可以将“月”和“亮”二字合并指代天上的那一颗卫星,且对其状态不作讨论。一个完整句子也有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的划分方法,从而产生两种以上的理性意义。例如,“雨雪白而清透”可以被划分为“雨/雪白而清透”或“雨雪/白而清透”:前者的“雪”字仅仅只充当修饰作用,表明“雨”像“雪”一样白;后者的“雪”字却是与“雨”相并列的主语,表明“雨”和“雪”都很白。这些不同层次的语法结构划分隐藏着修辞开放的空间,人们可能被语言发出者所引导而更倾向于作出其中一种划分却忽略另外的划分。当人们被引导着做出这样的判断时,感情色彩就已然包含在人们的理解之中。
    (1)刘作翔,刘振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和理解---兼论中国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色隐喻及其现状》,《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
    (2)Anthony Pym,“Charles Bally and the origins of translational equivalence”,Forum,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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