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的20年中,少数群体权利成为国际法和政治哲学中的重大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制定有关少数群体权利的国际规范成为一种热潮;政治哲学领域也出现了新的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文章指出,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的理念有助于型塑国际法,而国际法也有助于促进自由多元文化主义。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若干差距:它们在土著民族权利领域是最靠近的,在历史少数群体权利领域的分歧较大,在移民权利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是最大的。我们关于这两者之间关系的思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引文
(1)在金里卡的著述中,“national minorities”一词实指“historic national minorities”,因此我们将下文中的“national minorities”统一翻译为“历史少数群体”,以区别于移民少数群体(immigrant minorities)、土著少数群体(indigenous minorities)和一般意义上的少数群体(minorities)。——译者注
(2)有关证据,参见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Odyssey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ch.5。
(3)按照金里卡本人的解释,所谓“便携式文化权利”,是指“个人可以在游走世界时随身携带的权利(这里的“便携式”与“可移动”相近)。便携式权利区别于那些与特定领土相联系的权利,如,说佛兰德语的人有权利要求在比利时北部提供佛兰德语服务,但他如果迁徙到比利时南部,或来到法国或中国,就没有这种权利。与此相似,加拿大的土著人有权在他们的传统区域内狩猎或捕鱼,但如果他们到了英国,便没有了这种权利”。上述观点来源于译者与本文作者的交流。——译者注
*本文原载《国际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International Law,edited by Samantha Besson and John Tasioula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一书,由金里卡教授授权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