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演进趋势与改革走向——基于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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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管金平
  • 关键词:市场准入法 ; 负面清单制度 ; 外国资本 ; 民营资本 ; 国有资本
  • 中文刊名:FSYJ
  • 英文刊名:ZUEL Law Journal
  • 机构: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曲阜师范大学区域性法律文化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7-11-15
  • 出版单位:法商研究
  • 年:2017
  • 期:v.34;No.182
  • 语种:中文;
  • 页:FSYJ201706010
  • 页数:10
  • CN:06
  • ISSN:42-1664/D
  • 分类号:52-61
摘要
我国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经历了三次版本更迭,特别管理措施的内容不断压缩、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按照特别管理措施数量变化的情况,负面清单制度涉及的产业类别可分为"取消管理型"产业、"显著减少型"产业、"基本稳定型"产业和"加强管制型"产业四类。负面清单制度的文本特征体现出我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演进趋势:从资本类型来看,开始注重平等资本观之树立;从产业类型来看,开始建立差别化的产业准入体系。未来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应当主要立足于如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改进:首先,应进一步识别市场经济的需求和特性,推进金融、文化类产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深化改革;其次,应实现内外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联动改革,共同促进市场准入法的结构优化;最后,应整合和修正关联立法,稳固改革成果。
        
引文
(1)参见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281页。
    (2)参见刘大洪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01页。
    (1)参见范健、王建文:《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版,第61页。
    (2)参见王克稳:《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3)参见刘少军、王一鹤:《经济法学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9页。
    (4)参见文学国主编:《政府规制:理论、政策与案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6页。
    (5)戚聿东主编:《垄断行业改革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参见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2)See P.Trachtman,Toward Open Recognition?---Standardization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under Article XXIV of GAT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No.2,2013.
    (3)参见胡加祥:《国民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4)参见赵静:《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全国推行》,http://news.cnstock.com/paper,2016-09-01,719268.htm,2017-04-14。
    (1)市场准入从准入程序上可分为注册制、核准制与审批制三类,对于负面清单列举范围之外的内容,外资得以注册制的形式直接注册成立;而对于一般限制类特别管理措施,则需要在符合管理措施内容的前提上,由准入机关经过核准制进行形式审查;但对于适用审批制的特别管理措施类别来说,则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基础上,还要经过准入机关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行政机关享有不批准外资进入相应领域的实质性权力。
    (1)参见武长海:《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政法论丛》2016年第4期。
    (1)参见杨登峰:《区域改革的法治之路---析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法治路径》,《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
    (2)参见季卫东:《金融改革与“法律特区”---关于上海自贸区研究的一点刍议》,《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3)参见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以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1)参见王莉萍:《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2)参见冯辉:《紧张与调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基于相关法律文本和问题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2期。
    (3)参见丛中笑:《经济法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现实阐释---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对象的解读》,《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4)段宏磊、刘大洪:《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5期。
    (5)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营资本开放准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盈利性产业,其政策依据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6项,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基本内涵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在第8项中还规定“鼓励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公私合作制改革则主要集中于公共事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对这些公共事业进行了列举:“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公私合作制模式。”
    (1)参见王晨:《中国出版业的产业竞争与政府规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205页。
    (1)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法学》2011年第9期。
    (2)参见宋晓燕:《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挑战》,《东方法学》2014年第1期。
    (3)参见叶文庆:《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4)参见叶文庆:《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5)参见刘奇宏:《对实行混合所有制的顾虑》,《中国经济报告》2014年第4期。
    (1)参见黎桦:《国企改革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耦合性及法律治理》,《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参见邱润根:《中国外资法的三十年回顾与前瞻》,载顾功耘、罗培新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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