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安全与经济刑法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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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conomic Security and Legislative Model of Economic Criminal Law
  • 作者:田鹏辉
  • 英文作者:Tian Penghui;
  • 关键词:经济安全 ; 经济自由 ; 经济刑法 ; 限制机能主义 ; 分阶立法模式
  • 中文刊名:FSYJ
  • 英文刊名: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机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15
  • 出版单位:法商研究
  • 年:2018
  • 期:v.35;No.18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5BFX092)
  • 语种:中文;
  • 页:FSYJ201803009
  • 页数:10
  • CN:03
  • ISSN:42-1664/D
  • 分类号:96-105
摘要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经济刑法是立法者为因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而设置的罪刑规范。保护经济安全,应当成为经济刑法的基本立法理念,强调经济安全有利于经济刑法规制范围的划定和立法模式的选择。基于限制机能主义刑法观,经济刑法既应注重对经济安全的保护,又不能妨碍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我国应确立分阶立法模式,立法者应尽可能对所欲规制的行为类型进行准确的描述,使一般的经济不法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相区别,从而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促进司法认定与处罚的公平,让市场主体能够预知自己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激发市场主体经营和交易的动力。
        
引文
(1)Robert W.Beyond,War Jan’Concept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ecurity,Pergamon Brassey’International Defense Publishers,1984,p.155.
    (2)参见余潇枫:《非传统国家安全概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1)史忠良:《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注意国家经济安全》,《经济经纬》2002年第1期。
    (2)[俄]B.梅德韦杰夫:《俄罗斯经济安全问题》,阎洪菊译,《国外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3)叶卫平:《国家经济安全定义与评价指标体系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4)柳辉:《扩大内需:我国经济安全的战略选择》,《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4期。
    (5)雷家骕:《国家经济安全理论与分析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6)何香霖等:《政府审计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的途径》,《管理观察》2014年第19期。
    (7)[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武军、杜建平、松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
    (8)许小平、孟柱:《中国资本账户开放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与影响》,《经济师》2004年第12期。
    (1)参见曾繁华、曹诗雄:《国家经济安全的维度、实质及对策研究》,《财贸经济》2007年第11期。
    (2)参见何荣功:《经济自由与经济刑法正当性的体系性思考》,《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王安异:《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根据质疑》,《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等等。
    (3)宫力:《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人民日报》2016年7月12日。
    (1)参见姜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刘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等等。
    (2)参见闫二鹏、任海涛:《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之比较与选择》,《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
    (3)参见张国庆、刘骏民:《金融危机与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回归---兼论对中国的政策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1)参见黎宏:《日本的机能主义刑法观---评平野龙一教授的〈刑法的基础〉》,《人民检察》2016年第7期。
    (2)参见林山田:《现代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2~88页。
    (3)参见田鹏辉:《论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立法技术---以设罪技术为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
    (4)为了满足对转型时期经济不法行为规制的需要,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在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之后制定的9个刑法修正案中,有8个刑法修正案涉及经济类犯罪,修正条款达47条,修正的内容既包括罪状设置,也包括刑罚调整。如此频繁的大规模修正,充分体现了刑法的目的功能。
    (5)参见姜涛:《经济新常态与经济刑法体系创新》,《法学》2016年第7期。
    (1)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其再审的“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案”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参见刘岚、张贵:《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案宣判》,《人民日报》2017年2月18日。该案作为一个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具有标杆意义,说明适用兜底条款应非常审慎,需要衡量相关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具有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明文列举的3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大致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2)转引自陈斌:《开放必须成为全球共识》,《南方周末》2017年3月9日。
    (1)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2)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3)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4)张毅:《“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5)参见练育强:《“两法”衔接视野下的刑事优先原则反思》,《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
    (6)[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2页。
    (7)游伟:《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检察风云》2014年第1期。
    (8)姜涛:《二元化犯罪模式解决行刑交叉问题》,《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7日。
    (9)参见姜涛:《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2期。
    (1)姜涛:《二元化犯罪惩处模式解决行刑交叉冲突》,《检察日报》2017年2月21日。
    (2)李怀胜:《刑法二元化立法模式的现状评估及改造方向》,《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
    (1)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该假冒行为并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其标注、使用的专利号并不存在或者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1项规定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即属于此种情形。
    (2)“假冒他人专利”强调的是假冒行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其标注、使用的专利号、专利标记应当是经授权且仍具有效力的他人的专利权。
    (3)参见辽宁省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食药监药罚决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刑初字10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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