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倍工资规则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二倍工资中的第一倍工资的法律属性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的法律属性既非补偿性赔偿,也非惩罚性赔偿或奖励赔偿,而应定位为奖励(惩罚)。现有二倍工资规则构造存在同类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不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冲突、部分地方政策性内部文件内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等缺陷。应当合理确定二倍工资重构的路径,科学确定二倍工资规则的违法性要件和责任限度等规范要素,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的修改并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规则重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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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二倍工资规则中的仅支付第二倍工资属于法律责任,但因其以支付第一倍工资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中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用语实际为支付第二倍工资责任的含义。
(2)参见《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34条、《广东省座谈会纪要》第14条第3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2008]第87号)第18条、《北京市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1款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