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得为”条背后的礼法共识——论中国古代法律文本中的泛论条款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Ritual Law Consensus behind the Article of “Doing What Ought Not To Be Done”——On the General Terms in Chinese Ancient Legal Texts
  • 作者:靳匡宇 ; 丁净玉
  • 英文作者:Jin Kuangyu;Ding Jingyu;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People's Intermediate Court in Nantong;
  • 关键词:不应得为 ; 非正式制度 ; 礼法共识
  • 英文关键词:Doing what ought not to be done;;Informal institution;;Ritual law consensus
  • 中文刊名:BHD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版日期:2018-11-10
  • 出版单位: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19
  • 语种:中文;
  • 页:BHDX201806012
  • 页数:9
  • CN:06
  • ISSN:22-1319/C
  • 分类号:83-91
摘要
作为一项呈现强烈人治色彩的条文,"不应得为"条在强烈批评之中存在了两千年之久。在发生学上,法学世界观的孕育、法律群体的共同意识,变动不居的社会实践以及对制定法功能的警惕,支撑着"不应得为"条款的制度实践。在注重权利保护的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在法律丛林之中,规制无处不在,然而人们却开始期待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根源在于法的创制者缺少必要的共识塑造。在法律不确定性凸显的当下,司法越发倾向于策略性和治理性,部分法律适用的开放性在实质上并不亚于传统的"不应得为"条款,归正其法治走向,通过对话和解释寻求最低共识愈加显得必要。
        As a clause that has a strong rule of human governing,the article of "doing what ought not to be done"has existed for more than two thousand yea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trong criticis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enetic,the gestation of the legal world view,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the legal community,the changing social practice,and the vigilance of the statutory function support the institutional practice of "doing what ought not to be done"provisions. In a modern society focused on rights protection,people live in the legal jungle and regulation is everywhere.However,people begin to expect an "order without law".The root cause lies in the lack of consensus shaping behind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When the legal uncertainty is consciously discovered,the strategy and governance of the judiciary become more prominent.The ambiguity and openness of the application of some laws are no less substantive than the traditional "doing what ought not to be done"clause.Going forward,dialogue and interpretation become more and more necessary.Finding a minimum consensus through dialogue and consultation mechanisms may be a breakthrough way.
引文
[1]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1卷(修订本)[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
    [2]王立民.唐律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3.
    [3]高明士.律令法与天下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4]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6]周振杰.日本刑法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31.
    [7]瑞士民法典[M].殷生根,译.艾棠,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
    [8]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5.
    [9]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918.
    [10]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M].王亚新,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11]吴德慧.中国古代丑史:第7册[M].插图秘藏版.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3878.
    [12]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兼与西方比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06.
    [13]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第13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72.
    [14]任喜荣.伦理刑法及其终结[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18.
    [15]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兼与英国衡平法相比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6]徐燕斌.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J].兰州学刊,2008(12):111-114.
    [17]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95:709.
    [18]曹小云.《唐律疏议》词汇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4:46.
    [19]沈玮玮,赵晓耕.中国法制史新论[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130.
    [20]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1]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M].范忠信,尤陈俊,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22.
    [22]钱大群.唐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6.
    [23]马若斐.传统中国法的精神[M].陈煜,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9.
    [24]元轶.澳门刑事法学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7.
    [25]汪雄涛.迈向生活的法律史[J].中外法学,2014(2):339-356.
    [26]池田温.敦煌本判集三种[C]//杨一凡.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24.
    [27]张鷟.龙筋凤髓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8-89.
    [28]东方传统文化研究院,华夏文化研究所.中华法案大辞典[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616.
    [29]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上)[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104.
    [30]苏力.也许正在发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35.
    [31]许纪霖,宋宏.史华慈论中国[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267.
    [32]何勤华.知易行难:欧美法治历程中的若干实践[J].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2):4-14,126.
    [33]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487.
    [34]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情理社会中的社会交换方式[J].社会学研究,2004(5):48-57.
    [35]王斐弘.敦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
    [36]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77.
    [37]刘军平.中国传统诉讼之“情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14.
    [38]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1-18.
    [39]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61.
    [40]陈会林.祥刑致和——长江流域的公堂和断案[M].武汉:长江出版社,2014:25.
    [41]李功国.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献和法律故事[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121.
    [42]杨剑波.刑法明确性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5.
    [43]张显清.略论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观[J].光明日报,1999-04-02(7).
    [44]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16.
    [45]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27-328.
    (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民国退耕堂徐氏刊本,卷二十七,第385页。
    (2)参见《大清律集解附例》,清雍正内府刻本,第316页。
    (1)可参见《续通典》卷一百十二,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55页;另见《明史》卷清钞本一百二十六志,第1542页。
    (2)当然在古代是否有刑事民事行政的划分,学者存在较大争议,但至少在功能的意义上,应该有明显分际。有学者将“不应得为”条规制的犯罪统称不应得为罪,认为“不应得为”条主要作为一般职务犯罪的补充、普通刑事犯罪的不成、违礼犯罪的补充,显然是采取唐律是刑法典的看法。
    (3)参见《名公书制清明集(下)》卷八,中华书局,第276页。
    (1)本案例残档分别见于《四川各地勘案及其他事宜档册》741、742、806、807页,《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转引自李文儒主编《故宫学刊》2006年总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7版。
    (2)参见朱寿朋编纂《东华续录(光绪朝)》,清宣统元年上海集成图书公司本,第1344页。
    (3)当然,学者一般认为古代社会没有权利观念。比如梁治平教授认为,说中国传统社会里没有个人,也就是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然而没有个人权利,实际上就等于一般地没有权利……现代人也许很难设想一个完全不讲权利的社会,但这样一个社会不仅在历史上真实地存在过,而且不乏文化上的合理依据。它强调绝对的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的恰和无间。(参见《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美籍华人学者成中英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人权和自由,传统儒家强调人性之仁,仁者爱人,克己复仁所表现的不是主动帮助别人就是主动克制自己的私心,使他人有活动的空间,也使得他人自然地获取所需,这和基于个人的基本需要或应得的利益去主张权利是不同的。(参见《知识与价值》)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美国汉学家金勇义认为,中国虽然没有那种与生俱来的、超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观念,但在中国传统中,存在相对的、导源于具体的社会场合和社会条件的权利。(参见《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马晓红教授从中国传统官僚法的角度,认为中国应该为中国人完全有资格像西方人为其发达的民法传统自豪那样为中国古代的官僚法而骄傲。被西方社会借鉴的文官制度,科举制赋予寒门子弟一种阶层跃升的资格,不正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权利观念吗?
    (4)关于五行论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可参见王立民:《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41页。王立民教授对五行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析,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五行律所侧身的只是一些个别的领域。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无论在显在或者隐在的层次上,五行的影响并不明显。
    (1)关于此问题,滋贺秀三与黄宗智存在着情理法律之争。滋贺秀三认为,中国古代的民事审判是依据情理进行的常识性衡平,不具有西欧式的判定性结构;黄宗智则通过大量的档案材料认为清代民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大清律例》做出的,滋贺秀三可能夸大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不确定性,黄宗智在纠正滋贺秀三观点的同时也陷入了狭隘的立场。事实上,中国古代司法确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情理因素,但是经过中国儒家文化的扶强,这种情理因素已经得以强化,不再是流动之水,有很大的确定性。
    (1)参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44页上。
    (1)参见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民国退耕堂徐氏刊本,卷二十七,第384页。
    (2)历代统治者并不看重法律,而是作为稳定秩序的工具,法律的缺位并不能排斥稳定秩序的刚性需求,在这里,是否有利于稳定,才是历代统治者的根本考量。
    (3)联系上下文,此处应该包括“不应得为”条。
    (4)参见张伟仁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内阁大库原藏法制档案的研究(报导之一---目的、方法、分类和分析)》(下),《食货》复刊第七卷第八期,1977年10月,第412页。
    (5)关于法理性司法和策略性司法的演变,可参见方乐:《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从作者的洞见中可以获得不少启示,虽然当下不能说是策略性司法主导,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存在着不同的解决面向,策略性和治理性倾向明显。
    (1)于非正式法律制度,可以参见魏治勋:《民间法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贾焕银:《民间规范的司法运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王新生:《习惯性规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