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确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修复费用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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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鄢斌
  • 中文刊名:HJJI
  •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Economy
  •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3
  • 出版单位:环境经济
  • 年:2019
  • 期:No.248
  • 语种:中文;
  • 页:HJJI201908018
  • 页数:4
  • CN:08
  • ISSN:11-5190/F
  • 分类号:56-59
摘要
<正>《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十八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也分别规定了政府组织和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但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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