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以柔性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效率性路径。我国立法上未对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却激励了各地对磋商案件的大胆探索,加快了完善磋商机制与程序的现实诉求。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从政策主导的原则性要求到规范化转变是系统工程,为此,有待于在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地方政策实践与制度解构上双重努力,透过磋商规范适用的诸多争议,理性回应磋商制度的基本定位、磋商主体与内容、磋商程序以及后程序等议题。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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