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金贷"作为长租公寓市场出现的新生事物,有其特定的商业背景和商业逻辑,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承租人在签订租金贷合同时可能遇到贷款欺诈,以及当中介机构违约时承租人遭受预付租金损失。对此,本文厘清房屋所有权人、中介机构、贷款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中介机构所为的贷款欺诈归入"相对人欺诈",揭示租金贷中存在的"沉默欺诈"问题及其证成,明确"委托支付条款"的生效前提,以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承租人)权益。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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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系一家租房中介公司,旗下的“自如网”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拥有广大受众,是分散型房屋租赁中介公司的代表之一。
(3)在沉默欺诈的证明中,贷款人需首先承担“已经尽到如实告知及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4)《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5)《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6)《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