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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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宋华
  •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 ; 孳息 ; 归属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0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07022
  • 页数:2
  • CN:07
  • ISSN:53-1095/D
  • 分类号:53-54
摘要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归属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婚姻法对孳息、投资收益缺乏明确界定,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竞合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除利息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引文
(1)下文论述中统称《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为解释二、解释三。
    (2)《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30.
    (4)[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3版)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6.
    (5)《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8.
    (7)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草案)》均未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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