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快递”案的法律适用和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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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nd Civil Liability of the “Deadly Express”
  • 作者:邓蕊 ; 谭艳
  • 英文作者:DENG Rui;TAN Yan;Business School,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高度危险物 ; 法律适用 ; 民事责任
  • 英文关键词:highly dangerous goods;;application of law;;civil liability
  • 中文刊名:VOU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 出版日期:2016-06-15
  • 出版单位: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6
  • 期:No.173
  • 基金:云南省教育厅项目(2013Y494):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 语种:中文;
  • 页:VOUS201603014
  • 页数:7
  • CN:03
  • ISSN:37-1401/C
  • 分类号:115-120+127
摘要
2013年11月发生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夺命快递"案引起了人们对高度危险物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的关注,我国法律法规对高度危险物的分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夺命快递"案中,危险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构成数人分别侵权,由于双方的主观过错与行为的原因力相当,因此,应由各方分别向受害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二者之间不发生追偿关系。
        The"Deadly Express"which occured in Dong ying city of Shandong province in November 2013 has attracted attention to highly dangerous goods and highly dangerous responsibility.The laws of China has made a clear regulation for the classification,liability imputation principle and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highly dangerous goods.In the"Deadly Express"case, the shipper and the carrier infringe the victim respectively, they should bear the same legal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 fault and the cause of the behavior are same, and the shipper and the carrier should not request for compensation from each other.
引文
1“夺命快递”背后的“致命漏洞”.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o/2013-12-23/132029058988.shtml2013-12-23。
    1季远军:《我国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不足及建议,《世界海运》2006年第4期,第29页。
    2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74页。
    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高度危险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4刘鼎铭、杨金:《集装箱运输业务技术词典》,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5傅廷忠:《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世界海运》1997年第3期,第53页。
    1李亚虹著:《美国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29页。
    2《侵权法第三次重述》(草案)第20条2款(b):“一项活动构成异常危险活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活动是一种可预见的、非常明显的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危险,并且该危险不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予以避免。2、该活动不是一项经常进行的活动。”
    3赵家仪:《美国法上基于异常危险行为的严格责任》,《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第124-127页。
    4《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第374条b款规定:“易燃物、爆裂物之持有,蒸汽机及压缩机之使用等,若引起事故,致生损害于他人的,即应因其危险而成立无过失责任。”
    5李艳:《德国民法上的危险责任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7-138页。
    6《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任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7解玉娟:《试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2010第4期,第96页。
    8《加达拉草案》第1362条:“除有特别规定外,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人应对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该危险活动是合法的。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人不能通过证明第1349条、第1351-1条规定的受害人过错而免除责任。”
    9李昊:《法国危险责任的生成与演进》,《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4期,第93页。
    1《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杨立新主编:《物权法》(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6页。
    3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33页。
    4刘来平:《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96页。
    1程啸:《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70页。
    2《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原因力即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 2011年2月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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