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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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raffic Obstructionist
  • 作者:杨会
  • 英文作者:Yang Hui;Humanities and Law Schoo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关键词:妨碍通行致害 ; 归责原则 ; 主动行为 ; 被动行为
  • 英文关键词:injure by traffic obstruction;;tort liability principle;;active behavior;;passive behavior
  • 中文刊名:ZFLC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6-12-10
  • 出版单位:政法论丛
  • 年:2016
  • 期:No.175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8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FLC201606015
  • 页数:8
  • CN:06
  • ISSN:37-1016/D
  • 分类号:143-150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9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中的堆放、倾倒是主动行为,遗撒是被动行为。应当根据妨碍通行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态,配置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动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动行为人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的质疑不能成立。
        In 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RC article 86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Damage Compensation to Road Traffic article 10,piling and dumping article on a public road is active behavior,while scattering is passive behavior. According to their different subjective attitude,obstructionist should get different tort liability principle. It means active obstructionist is no- fault liability and passive obstructionist is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The question of "not conforming to the theory foundation of no-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is not reasonable.
引文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孙增祥.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案件疑难问题探讨[J].山东审判,2012,3.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韩强.妨碍通行物品侵权责任探析[J].法学,2012,10.
    [5]杨彪.动物致害与物件损害[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胡卫.论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与责任方式[J].政法论丛,2015,2.
    [7]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王洪亮.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0,5.
    (1)当然,在损害发生前,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形式还应当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往往是损害发生后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更受关注,此时其侵权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基于这个原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提及的侵权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本文遵从这种规定。
    (2)遗憾的是,有的法院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吴新芝与淮南市政管理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因侵权人的行为而产生。
    (3)虽然两种情形下的堆放含义相同,但是两种情形下损害发生的原因却不相同:前者是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进而造成损害,后者是堆放物倒塌而造成损害。
    (4)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范重点在“妨碍通行”上,凡可产生妨碍通行效果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参见韩强:《妨碍通行物品侵权责任探析》,载《法学》2012年第10期。这种理解违反了法律适用的规则,没有意识到《侵权责任法》第89条是一个完全列举。正确的选择有二:要么将其他产生妨碍通行效果的行为解释为“堆放、倾倒、遗撒”行为,要么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9条。
    (5)甚至这种过错的认定都已经客观化,都无需受害人加以证明。
    (6)在此,刑法与侵权法有较大的区别:在刑法中,很多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行;很多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能是过失,故意不行。故意和过失对于犯罪构成有很大的影响。
    (7)《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从现实来看,遗撒等行为虽然妨碍了通行,可能造成损害,但有的遗撒物如碎石等体积很小,如果遗撒不多,危险性并不严重,……”。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有的遗撒物体积小,而有的遗撒物体积很大;有时候遗撒不多,有时候遗撒较多。论证时不能仅仅找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论据,毕竟其他部分也存在。
    (8)一些特殊的物品,比如道路管理者的修理车,出现在公共道路上尽管也妨碍交通,但其存在具有正当性。
    (9)如王泽鉴教授认为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张新宝教授认为行为的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加害人的可归责事由)。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张民安教授认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有高度危险行为理论、高度危险物理论、危险利益理论。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64页。朱岩教授认为分配正义是危险责任的法理基础,致害风险与损害后果是危险责任成立的两个关键要素。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98-399页。程啸教授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危险开启理论、报偿理论、控制理论。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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