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监护人责任设计——以“体系位移效应说”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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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esign of Liability of Custodian in Tort Liability of the Civil Code——Starting From “the Theory of the Effect of Systematic Translocation”
  • 作者:王竹
  • 英文作者:Wang Zhu;
  •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 ; 体系位移效应 ; 民事行为能力 ; 归责原则 ; 例外性公平责任
  • 英文关键词:liability of custodian;;effect of systematic translocation;;capacity of civil conduct;;principle of imputation;;exceptional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 中文刊名:SC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9-20
  • 出版单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No.218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 四川大学法学院双一流专项研究课题(sculaw0712)
  • 语种:中文;
  • 页:SCDZ201805007
  • 页数:14
  • CN:05
  • ISSN:51-1099/C
  • 分类号:45-58
摘要
学者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解读忽略了从《民法通则》第133条到《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体系位移效应。《民法通则》第133条受制于第132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定位为特殊公平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作平行关系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摆脱了第24条一般公平责任条款的约束,定位为特殊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两款之间应该作内外关系解读。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上的监护人责任应该以侵权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例外。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两种情形,前者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由监护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再考虑被侵权人一方和被监护人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教育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Scholars have neglected the effect of translocation of liability of custodian from Art. 133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o Art. 32 of Tort Liability Law. Subject to general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prescribed in Art. 132, Art. 133 is designed as special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and the two paragraphs of liability of custodia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parallel provisions. Free from restriction of Art. 24 which prescribes general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Art. 32 of Tort Liability Law is designed as special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and the two paragraphs of liability of custodian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internal and external provisions. In the future Liability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liability of custodian should be designed on the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as the principle and liability based on fairness as the exception. Harms caused by the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of civil conduct and the one with limited capacity of civil conduct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with the former bearing non-fault liability and the latter presumed fault liability. In the case where the infringed person cannot get full remedy, actual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sharing the loss,such as the economic condition of the infringed party and the ward party. Such sharing should not severely affect the life and education of the ward.
引文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61页。
    (2)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466页。
    (3)程啸:《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87-288页。
    (1)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2页。
    (2)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18页。
    (3)陈帮锋:《论监护人责任》,《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0页。
    (4)刘保玉:《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42页。
    (5)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6页。
    (6)程啸:《侵权责任法》,第288页。
    (1)详见后文分析。
    (2)关于立法史的考察,参见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140页。
    (3)王竹:《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四川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105页。
    (4)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81、202、225、243页。
    (1)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第101、140、165页。
    (2)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第23条规定了同样的内容。
    (3)值得关注的是,1986年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删除了相关民事责任内容。
    (4)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下,第428页。
    (1)可以设想,如果《民法通则》继续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致害责任,那么将会被安排在相当于第134条的位置。
    (1)王增润译:《苏俄民法典》,王之相校,北京:新华书店,1950年,第5、164页。
    (2)《苏俄民法典》,马骧聪、吴云琪译,王家福、程远行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41-142页。
    (3)《苏俄民法典》,马骧聪、吴云琪译,王家福、程远行校,第141-142页。
    (4)例如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文娟、谢开欣、池利霞与谢琦兰、许锡源、谢碧红、钟义超、何平荣、熊小兰生命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14)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2)这一思路可以参见1926年《前苏俄最高法院民事上诉庭的工作报告》,转引自坚金·布拉图斯主编:《苏维埃民法》第三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第372页。
    (3)严格地说,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2项“(二)兄、姐”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没有获得任何遗产,但其财产状况可能并不比被侵权人好,因此承担的公平责任也不应该太重。
    (1)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5条在结构和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变化,鉴于该草案并未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未予以引用。
    (2)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20页。
    (3)刘保玉:《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43页。
    (4)《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主要原因是被侵权人的“未经许可进入”行为,“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实际上是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即使“未经许可进入”,如果管理人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仍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161页。
    (1)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12页。
    (2)《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陈帮锋:《论监护人责任》,《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06页。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161页。
    (5)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9页。
    (6)《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刘保玉:《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38页。
    (2)《民法总则》修正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的“监护责任”用语,整部法律统一使用“监护职责”的表达。
    (3)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21页。
    (4)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2页。
    (5)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0-111页。
    (1)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第111页。
    (2)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91页。
    (3)陈忠五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民法》,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B-154页。
    (1)《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郑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年,第60-64页。
    (2)《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费宗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12-121页。
    (3)李永军:《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第64页。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梅香与刘彩娥、黄克忠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7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彩虹与傅翠香兼被告毛正农委托代理人、王凯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黄浦少民初字第22号。
    (5)李永军:《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第64页。
    (6)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16页。
    (7)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9页。
    (8)朱广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配置》,《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17页。
    (9)张金海:《公平责任考辨》,《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第773页。
    (10)薛军:《走出监护人“补充责任”的误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9页。
    (1)蔡颖雯:《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完善》,《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138页。
    (2)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无相关条文设计。
    (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第110-111、111页。
    (4)《苏俄民法典》,王增润译,王之相校,北京:新华书店,1950年,第164页。
    (5)参见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86页。郑晓剑:《不应被淡化的侵权责任能力》,《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第112页。陈帮锋:《民事责任能力:本原与异化》,《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第299页。
    (6)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161页。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第37页。
    (8)车辉:《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的立法检讨》,《宁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第19页。
    (1)张学军:《儿童所负公平责任之比较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43页。
    (2)张学军:《“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96页。
    (3)张学军:《儿童所负公平责任之比较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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