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对雇员追偿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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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明发 ; 李欣
  • 关键词:雇主追偿权 ; 限制 ; 司法适用 ; 过错形态 ; 行使结果
  • 中文刊名:JHLZ
  • 英文刊名:Jianghuai Tribune
  • 机构:安徽大学;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 出版日期:2018-12-25 09:02
  • 出版单位:江淮论坛
  • 年:2018
  • 期:No.292
  • 语种:中文;
  • 页:JHLZ201806022
  • 页数:6
  • CN:06
  • ISSN:34-1003/G0
  • 分类号:138-143
摘要
雇员执行受雇任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时,基于利益平衡价值判断,此种追偿权应受到严格限制,主要表现为雇员的主观过错状态和追偿权行使结果。雇主追偿权应采法定主义,主观上限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依据雇员从事的行业、工作环境等认定。雇主追偿权行使范围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定,但宜通过司法解释对确定的参考因素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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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侵权责任法》第72条关于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第73条关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侵权责任法》第78条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合同法》第53条第2项关于免责条款无效之规定,第189条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第302条第1款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406条第1款关于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
    (3)《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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