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介入是否阻却敲诈勒索故意——以盛某某、王某等五人敲诈勒索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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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正杰
  • 关键词:公权力 ; 敲诈勒索 ; 因果关系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8-12-0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8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834029
  • 页数:2
  • CN:34
  • ISSN:53-1095/D
  • 分类号:65+69
摘要
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将争议事实诉诸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继续威胁恐吓被害人从而取得财物,不应简单因公安机关的介入即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应该通观全案证据,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与被害人恐惧心理的产生及处分财产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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