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困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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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ifficulties and Response in Dealing with the Property Related to Crimes Committed by Underworld Organizations
  • 作者:张向东
  • 英文作者:Zhang Xiangdong;
  •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涉案财物 ; 涉黑财产 ; 处置
  • 中文刊名:ZGXF
  • 英文刊名:Criminal Science
  •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中国刑事法杂志
  • 年:2019
  • 期:No.187
  •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研究”[课题批准号:CLS(2018)C09]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GXF201901006
  • 页数:15
  • CN:01
  • 分类号:85-99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从属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需遵循一般性的规定,但由于涉黑财产来源多元化、形态多样化、犯罪分子有意"洗白"化、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混同,以及涉案财物规模大等特殊性,刑事诉讼对涉黑财产的处置应有一定针对性,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缺少专门性规定。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物处置面临三大难题,分别涉及查清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价值的证据难题,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空转化"、缺乏相对独立的处置程序等实践难题,涉黑财产认定标准较为原则。应当在全面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等情况;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严格把握涉黑财产的认定标准,依法保护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稳步推进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性资产要慎用、用好代管、托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
        
引文
(1)对于该部分财产,若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当返还;若系通过实施具体犯罪活动所得财物,则应当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处置。
    (2)“两办”《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张向东:“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态势”,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5期,第4-7页。
    (2)彭文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4期,第141页。
    (3)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继承了上述思路,该《规定》第18条规定:“对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以及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应当移送相关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同时,该《规定》第20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9期,第92页。
    (1)吴光升:“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第97页。
    (2)时延安:“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74页。
    (1)《2015年纪要》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2)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3)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1)《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2015年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李江海、曹浩俊:“论赃款赃物”,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6期,第24页。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
    (3)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解读”,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第28页。
    (1)李林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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