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变迁四十年及其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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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volution of judicial expertise system in the past 40 years and its reform trend
  • 作者:陈如超 ; 陈鲜瑜
  • 英文作者:Chen ruchao;Chen xianyu;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 Forensic Science Key Laboratory for Higher Education;
  • 关键词:司法鉴定 ; 制度变迁 ; 民事司法鉴定 ; 刑事司法鉴定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expertise;;System vicissitude;;Civil judicial expertise;;Criminal judicial expertise
  • 中文刊名:FLYZ
  • 英文刊名:Evidence Scienc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 出版日期:2019-06-25
  • 出版单位:证据科学
  • 年:2019
  • 期:v.27
  • 基金:国家重点研究计划“全流程管控的精细化执行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400);;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鉴定体系化风险及其管控机制”(19SKGH013)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LYZ201903007
  • 页数:14
  • CN:03
  • ISSN:11-5643/D
  • 分类号:78-91
摘要
从1979年至今,我国司法鉴定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制度变迁历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塑造的刑事司法鉴定格局,至今依然保留了侦鉴混同与司法鉴定的国家垄断主义等权力性特征;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奠定的民事司法鉴定的制度框架,则逐渐从权力型鉴定过度到司法鉴定辅助法官断案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功能局面。从整体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特别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需要根据当前诉讼制度改革的宏大背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趋势主要包括: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的权利属性,以及继续弱化司法鉴定的权力色彩,实现当事人权利对公检法机关鉴定权力的有效制约;实现司法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实质化;加强鉴定人权利与责任的体系化与匹配性。
        From 1979, China's judicial expertise has gone through more than 40 year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 pattern of criminal judicial expertise created by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79 still retai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wer such as state monopoly in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The system frame of civil judicial expertise laid down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in 1982 gradually changed from the over-power of expert testimony to the dual function of judicial expertise assistant judge in judging cases and safeguard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 As a whole, China's judicial expertise system, especially the criminal judicial expertise system, needs to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grand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reform of procedural system. The general trend of the adjustment mainly includes: continuously strengthening the right of judicial expertise whereas weakening the power of judicial expertise, thus to chase effective restri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on the authentication power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ubstantiality of the court examination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opinion; strengthen the matching of appraiser's righ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引文
1参见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一些法院对民事鉴定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报道。例如,2010年至2014年6月,浙江省全省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26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1万件,约占诉讼案件的5%(参见俞世裕、潘广俊、俞晓辉:《构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5年第12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在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累计收受各类鉴定案件1073件,占同期该院民事收案量的2.31%,加上法官自行承办的部分鉴定事项,该院每100件民事案件,约有2.5件需要鉴定(参见冯莹、王丽英:《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与规制》,《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6日)。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使用鉴定意见的比例更高,针对不同地区三个中院的有限调查表明,几乎每一刑事案件都存在鉴定意见。参见汪建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
    3这一数量其实并没有考虑到诉前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等单方委托、并在诉讼中使用的鉴定意见。因此,实际上运用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数量应该超过表1数据。
    4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人权》2018年第2期。
    5相关数据来自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相关同志历年在《中国司法鉴定》上分布的相关数据。
    6参见陈如超:《当事人启动重新鉴定的行动策略-兼论刑事重新鉴定启动机制的合理化改革》,《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5期,第1-10页;陈如超:《鉴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证据科学》2017年第2期。
    7参见陈如超:《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与逻辑》,《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8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9 1979《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11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11 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另外,该司法解释第5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可以成为鉴定主体。
    12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5、146、148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鉴定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鉴定人;不得损害鉴定人的人格尊严;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
    13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就可以鉴定-有所不同。
    14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审查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15《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上述三种排除类型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规定在第24条:(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关于证据排除类型的相关研究,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1~191页。
    16参见郭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鉴定问题的透视与分析-13起错案涉及鉴定问题的展开》,《证据科学》2008年第4期。
    17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
    18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构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0 2012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210条规定,“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21参见涂舜:《刑事检验报告的实证研究-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22参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26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或者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必要时,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3参见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52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4 1982年《民事诉论法》第63条固定,“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5 1992年《民事诉论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6 2001年《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7 2001年《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8 2001年《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9 2012年《民事诉论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0 2012年《民事诉论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1参见郭华:《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法学》2012年第6期。
    32参见陈永生:《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
    33参见郭华:《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法学》2012年第6期。
    34参见陈如超:《民事司法中的当事人闹鉴及其法律治理》,《证据科学》2015年第3期。
    35参见周一颜:《关于福建法院民事诉讼鉴定司法实务的调研报告》,《东南司法评论》(2015年卷),第127页。
    36参见陈刚:《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关鉴定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
    37参见邱爱民、常林:《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区分》,《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38参见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2期。
    39 2017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26条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
    40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5-2015年我国司法鉴定发展情况分析》,《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2期。
    41 2016年最高法院与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已经对法院与司法行政系统之间就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勾画了初步的蓝图,但尚需细化。具体方案可以参见陈如超:《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证据科学》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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