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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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evelopment of Due Process Principle Promoted by the Judicial Judgment
  • 作者:周佑勇
  • 英文作者:Zhou Youyong;
  • 关键词:正当程序原则 ; 正当性基础 ; 司法审查程度 ; 案例指导制度
  • 中文刊名:ZGFX
  • 英文刊名:China Legal Science
  • 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09
  • 出版单位:中国法学
  • 年:2019
  • 期:No.209
  • 语种:中文;
  • 页:ZGFX201903002
  • 页数:20
  • CN:03
  • ISSN:11-1030/D
  • 分类号:27-46
摘要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得到我国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然而理论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案。面对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难题在所难免,且经常性地面临着审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过从"田永案""张成银案"到新近"于艳茹案"等典型个案裁判的观察,可以看到近30年来,通过一次次司法判决的重大推动,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得以新的不断发展。不仅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经由"程序法定"发展到"程序正义"的新表达,而且司法适用的程度也已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审查,同时其适用方式也从单纯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导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制度化发展。
        As a basic principle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due process has been broadly recognized by the theory field in China. However,it does not mean that courts could apply the principle directly in the judicial review to make judgments. In the face of the absence of explicit provisions,the legitimacy problem of applying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in the judicial judgment is inevitable, and the dilemma of the degree of censorship emerges frequently. However, by reviewing the typical cases such as Tian Yong Case, Zhang Chengyin Case,Yu Yanru Case,etc.,it is clear that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has been constantly developed and promoted by judicial decisions time and time again in the last 30 years. Not only does the legitimate foundation of applying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develop from legal procedure to procedural justice,but the degree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due process principle is also developed from formal review to substantive review. At the same time,its application mode also marches toward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from the simple judge-made law,so that the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ue process principle has been promoted significantly.
引文
(1)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违反法定程序之规定已改为第70条。为保持一致,本文在对2014年前的案例介绍中仍使用1989年的规定。
    (2)具体法条详见《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条、第46-48条,《行政强制法》第4条、第18条以及第35条。有学者指出,《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对中国行政程序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参见[德]Robert Heuser:《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上权利的萌芽》,吴信华译,载《当代公法新论》,台湾地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42页。
    (3)参见张步峰:《正当行政程序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3页。
    (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5)参见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6)具体案情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汇编:行政及国家赔偿卷(1985-2015)》,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64-266页。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9)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38号“田永案”的裁判理由中,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直接的表述。
    (1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行初字103号行政判决书。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
    (12)最高人民法院(1998)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13)何海波:《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一场模拟法庭辩论》,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1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2006)甬镇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1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64号行政判决书。《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修改后,违反法定程序条款从原法第54条变为修改后的第70条。
    (16)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行终277号行政判决书。
    (17)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18)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19)陈瑞华:《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20)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1)参见周佑勇:《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正当的行政程序原则》,载《公法研究》2004年第1辑。
    (22)See John A.Adnrews edt,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a Comparative Study,Hague:Martinus NijhofT Publisher.1982.p265.
    (23)参见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221页。
    (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25)参见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论正当行政程序》,台湾地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9页。
    (26)具体案情参见前引(6),沈德咏主编书,第285-287页。
    (27)在“平山县劳动局案”中,法院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1条之规定,地税局违背该法规定的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2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0)参见前引(25),汤德宗书,第33页。
    (3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
    (32)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602号行政判决书。
    (33)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21号行政判决书。
    (34)参见邓佑文:《行政参与的权利化:内涵、困境及其突破》,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
    (35)See Robert S.Summers,Evalu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A Plea for“Process Values”,60 Cornell Law Review 3(1974).
    (36)参见刘东亮:《还原正当程序的本质---“正当过程”的程序观及其方法论意义》,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37)Henry J Friendly,Some Kind of Hearing,123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Rev(1975),p.1277.一定意义上而言,一般认为听证权的行使,只是要求采取“某种形式的听证”,不一定必须是正式的听证。
    (38)See Board of Regents v.Roth,310 F.Supp,584(1972).
    (39)See Fuentes v.Shevin,407 U.S.67,80.32 L.Ed.2d 556.92 S.Ct 1983(1972).
    (40)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56页。
    (41)[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42)参见阎铁毅、王国聚:《论行政行为的告知》,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43)See Ernest Gcllhom.Ronald M.Levin.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 in a nutshell,5th edtion,New York: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2006.p.191.
    (44)参见陈明国、左卫民:《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45)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到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再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以说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案例指导制度。
    (46)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1页。
    (4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
    (49)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案例6号。
    (5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1号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指导案例88号。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以及《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
    (52)参见王天华:《案例指导制度的行政法意义》,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5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5期。
    (54)杨登峰:《指导案例6号的未竟之业》,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55)参见杨登峰:《法无规定时正当程序原则之适用》,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1期。
    (56)参见张骐:《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57)参见彭中礼:《司法判决中的指导性案例》,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58)北大法律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2017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 ullText.aspx?ArticleI d=103478,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1日。
    (59)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载http://www.shanghailaw.gov.cn/fzb/xw-fzgzdt/20180228/45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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