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不仅给新闻传播格局带来巨大变化,也对新闻伦理道德提出新的挑战。传统的新闻伦理价值在新技术的渗透中不断被解构。应该构建何种内涵的新闻伦理观来适应这一变化?对这一问题应尽快展开学术研究和讨论。根据"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概念进行考察,"人机协同"概念强调了未来技术发展对新闻业的更高要求,其伦理学内涵也为突破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困境提供了一种哲学路径:构建人机之间平衡和谐的关系,以人类的智慧让人工智能在新闻实践中"物尽其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引文
① 克里斯托弗·斯坦纳:《算法帝国》,李筱莹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第194页。
② 余婷、陈实:《人工智能在美国新闻业的应用及影响》,《新闻记者》2018年第4期。
③ [德]克劳斯·施瓦布:《第四次工业革命》,李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第130页。
④ 张志安、李霭莹:《2017年新闻业年度发展报告》,《新闻界》2018年第1期。
⑤ 彭兰:《移动化、社交化、智能化:传统媒体转型的三大路径》,《新闻界》 2018年第1期 。
⑥ 赵双阁、高旭:《VR技术应用新闻实践的伦理困境机及其突破策略》,《出版发行研究》2018年8月。
⑦ 陈鹏:《人机关系的哲学反思》,《哲学分析》2017年第5期。
⑧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114-116页。
⑨ 牟宗三:《现象与物自身》,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21页。
⑩ 颜炳罡:《整合与重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8页。
(11) 皮尤研究中心(THE PEW RESEARCH CENTER):《代码依赖:算法时代的利弊》,2017年2月。
(12) “机器人学的三大法则”:第一,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不管;第二,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给予它的命令,当该命令与第一定律冲突时例外;第三,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第二定律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生存。后来又出现了补充的“机器人零定律”:机器人必须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不受伤害,其它三条定律都是在这一前提下才能成立。
(13) 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78页。
(14) (15) (16) (22) [荷]彼得·保罗·维贝克:《将技术道德化:理解与设计物的道德》,闫宏秀、杨庆峰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9、113、114-115、189页。
(17) 何怀宏:《人物、人际与人机关系——从伦理角度看人工智能》,《探索与争鸣》2018年期7期。
(18) 喻国明:《为算法植入价值观》,《光明日报》2018年9月21日。
(19) 《荀子·荣辱》: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大意是:把合乎正义的行为放在利益的前面是光荣的。把私利放在正义的前面是可耻的。
(20) 孔子:《论语·述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1页。
(21) 《庄子·外篇·山木第二十》:“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大意是,利用外物,而不被外物所役使,这样就不会受到牵累。
(23) 喻国明、侯伟鹏、程雪梅:《“人机交互”:重构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问题与伦理逻辑》,《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