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改革中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以广东省试点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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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Initially Appointed Judges'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i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China
  • 作者:方斯远
  • 英文作者:FANG Siyuan;
  • 关键词:司法改革 ; 初任法官选任 ; 广东经验 ; 法官遴选委员会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reform;;initial appointment of judges;;experiences in Guangdong;;judge selection committee
  • 中文刊名:JNXB
  • 英文刊名:Jinan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1;No.241
  • 基金:广东省扶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课题“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广东探索”(批准号:GDXK201708)
  • 语种:中文;
  • 页:JNXB201902004
  • 页数:15
  • CN:02
  • ISSN:44-1285/C
  • 分类号:44-58
摘要
针对我国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原则上提出了多元招录、法官遴选委员会、标准多元、逐级遴选、适当提高任职年龄等改革政策,并给予地方探索空间。对此,广东省在总结本省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试点改革,在选任模式的区分以及比重,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模式、组成与运作程序,遴选标准和程序以及任职年龄和资格等方面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些地方经验为后续的司法改革,乃至《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订均提供了有益经验。
        In response to the problems in the initial appointment of judges in China,the 18 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d adopted the reform proposals such as selection from law professors and lawyers,the establishment of judge selection committee,the diversification of selection standards,the level-by-level selection,the flexible increase of the age of appointment,and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reform exploration local government. In this regard,Guangdong Province has conducted an experimental reform based on the local situation including the proportions of different sources of judge candidates,the composition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judge selection committee,selection criteria and procedures,and age and qualifications. These local reform methods have provided useful experience for subsequent judicial reforms,as well as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Organic Law of People's Courts and Judges Law of PRC.
引文
(1)参见《法官法》第十二条。
    (2)参见孙建:《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3)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1)杜家毫:《自觉用科学方法论指导改革发展实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重要论述》,《人民日报》,2017年8月25日,第7版。
    (2)对于模型在司法研究中的作用,参见[美]西格尔、[美]斯皮斯著,刘哲玮译:《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40页。
    (3)See CCJE's Opinion No.1(2001).Available at https://wcd.coe.int/ViewD oc.jsp?Ref=CCJE(2001)OP1&Sector=secD GHL&Language=lanE nglish&Ver=original&BackC olorI nternet=FEF2E0&BackColorIntranet=FEF2E0&BackColorLogged=c3c3c3.
    (4)之所以强调人民信任,是因为司法的其他宏观职能难以建立客观的衡量指标。苏永钦:《寻找共和国》,北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95页。
    (5)苏永钦:《寻找共和国》,北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95-400页。
    (1)如法官以选举方式产生者,司法行政监督相对减弱;任用基于考试训练,则必须通过司法行政监督的方式,维持司法裁判的质量,间接地向国民负责。吕太郎:《台湾之审判独立与司法行政》,《法官协会杂志》2000年第2卷第2期,第95-96页。
    (2)Guarnieri,Carlo ET AL.,Thomas,The power of judges: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urts and Democra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2.
    (3)姚莉:《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制度重构》,《法学杂志》2003年第9期。
    (4)周敦知:《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12日,第3版。
    (5)参见王斗斗:《时代关键词见证法官队伍30年变迁》,《法制日报》,2008年12月7日第7版。
    (6)近期几位著名法学家对中国法学教育四十年发展的反思也提出,学生毕业之后到了法官、检察官岗位,没有五六年的磨炼无法适应,“我们培养的人拿来是不能用的”。徐显明、黄进、潘剑锋、韩大元、申卫星:《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7)祝铭山:《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8)实务部门的观察也验证了这一点。朱玮:《论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重构---以审判职权的配置和运行为视角》,《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
    (9)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1)当中最典型的属法官助理制度,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2)最新的实证研究也证明,对于业务性法官的任用,内部选任的做法迄今仍然是主流。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王飞、刘卉:《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269页。
    (4)强世功:《〈公共政策法院: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序言》,黄韬:《公共政策法院:中国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沈钧儒:《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一届政协二次会议)》(1950年6月17日)。
    (6)江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27日)。
    (7)江华在1983年总结道“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调进了一大批干部,充实了审判队伍”,江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7日)。
    (8)郑天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1985年4月3日)。
    (1)郑天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88年4月1日)。
    (2)张子连:《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干部制度,择优选拔审判专业人员》,《人民司法》1985年第5期。
    (3)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孙建:《转化司考成果需改革法官选任制度》,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3/278585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8日。
    (4)孙建:《法官选任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含义》,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xwdf/2007-01/04/content_356084.htm。
    (6)朱玮:《论我国初任法官遴选制度的重构---以审判职权的配置和运行为视角》,《东南司法评论》2008年卷。
    (7)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法学家》2003年第1期。
    (8)以作为主要借鉴对象的美国为例,一个常见的误读即把联邦司法系统作为美国司法制度的全貌,忽略了不同州所存在的区分,就贸然将一个大而泛之的“美国法的做法”作为比较法经验予以借鉴。
    (9)艾佳慧:《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人事管理》,《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10)褚贵炎:《助理审判员不能老是“临时”下去》,《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
    (11)陈新华:《能否简单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之辨析》,《攀登》2005年第6期。
    (1)对于我国法院院长职能的研究,参见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高翔:《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基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
    (2)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3)主要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纲要)。杨维汉:《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6/15/c_111114988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8日。
    (1)作为本轮司改先行者的上海市,目前也只有三名律师学者被遴选为法官。
    (2)如时任广东高院院长郑锷与时任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均表示过类似意见。张春莉;《张立勇代表建议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人民政协报》,2001年3月10日,第B01版;黄怡:《要让法官有公信力公开选任是第一步》,《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11日AA18版。
    (3)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10日)。
    (4)王涵:《律师挂职“法官”争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4月16日,第5版。
    (5)Garoupa等通过研究指出,司法制度的职业(career)和授权(recognition)的区分并非与大陆/普通法系的区分完全对应,在他们的理论模型中,职业与授权制度下法官选任模式基本对应本文所用的考训和市场模式之分。See Garoupa N.Ginsburg T.“Hybrid judicial career structures:Reputation versus legal tradition”,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Vol.3,No.2,2011,pp.411-448.
    (6)德国与日本均分为两次,但多数国家仍然维持一次考试。
    (1)Di Federico,Giuseppe,“Recruitment,professional evaluation and career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 Europe”,Istituto di ricerca sui sistemi giudiziari(2005).
    (2)根据2005年的调查,通过社会化模式进入法官学院学习的,多为22~28岁本科毕业不久的学生。横山美夏:《フランス法曹養成制度についての調査報告書》,http://www.congre.co.jp/lawschool-partnership/2007suisin_prog/pdf/french.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8日。
    (3)泽敬子、柿本佳美,南野佳代:《フランス共和国におけるジェンダーに关する法曹継続教育序论》,《京都女子大学现代社会研究》2010年第12号,第60页;上石奈绪:《フランスの法曹养成制度》,《法曹养成対策室报》2011年第5期。
    (4)根据《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案》第六条的规定,对于高等法院法官的选任,联邦总检察长必须征询各州总检察长的意见。
    (5)2002年,时任总检察长Daryl Williams就仍然坚持,选任过程唯一的考虑因素就是候选人的司法能力。Davis,Rachel,and George Williams,“Reform of the Judicial Appointments Process:Gender and the Bench of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No.27,2003,pp.910-963.
    (6)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s.30、91.
    (1)在“法官法”制订时,台湾地区同时做成“自本法施行届满10年起,依第5条第1项第1款考试进用法官占当年度需用法官总人数之比例,应降至百分之20以下”的附带决议,明确在“法官法”实施之后逐年降低考试进用法官人数比例的政策,为此,“司法院”从2011年开始就降低考训需用法官名额,逐步过渡。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人事处:《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总结报告》。https://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10.asp。
    (2)林孟皇:《法官人事审议制度改革刍议》,《司法新声》第97期。
    (3)从1998年开始,台湾地区就发布了《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转任法院法官审查办法》,尽管从相关数据显示,律师与学者转任法官,在审判绩效上表现不俗,但转任人数仍然较少,可能的原因在于法官工作条件不佳,要求门坎高(如要求须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詹文凯:《律师转任法官之我见》,《司法改革杂志》1998年第16期。
    (4)姜世明:《法院组织法》,台南:台湾新学林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03-304页。
    (5)姜世明:《法官法草案评释---谈与魔鬼交易的失落灵魂》,《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89期。
    (6)黄瑞明:《遴选优秀律师转任法区的策略性思考》,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2565,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8日。
    (7)Epstein,Richard A.“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The Uses and Limitations of Public Choice Theory”,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No.827,1990,p.846.
    (1)苏永钦:《走向共和国》,北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397页。
    (2)根据学者的估算,全世界约60%的国家都采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形式负责法官选任。Ginsburg,Tom,and Nuno Garoupa,“Guarding the Guardians:Judicial Councils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No.57,2009,pp.201-232.
    (3)See Garoupa N.,Ginsburg T.,“Hybrid Judicial Career Structures:Reputation Versus Legal Tradition”,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Vol.3,No.2,2011,pp.411-448.
    (4)Ginsburg,Tom,and Nuno Garoupa,“Guarding the Guardians:Judicial Councils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No.57,2009,pp.201-232.
    (5)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6)苏永钦:《法官的多元选任》,联合早报网,http://paper.udn.com/udnpaper/PID0030/311053/web/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9月8日。
    (1)王禄生:《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2)左卫民:《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3)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中央政法委机关下半年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加强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
    (4)胡道才:《地方法院法官选任权由省级统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
    (5)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权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2)苏政法:《江苏省分别成立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新华日报》,2015年11月10日。
    (1)据不完全统计,采取合设的主要有上海市、陕西省、福建省等。
    (2)薛江武:《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人民检察》2017年第1期。
    (3)何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五个关键词》,《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7日,第5版。
    (4)据不完全统计,委员人数多于广东省的,只有湖北、江苏、河南等少数省份。
    (5)根据《章程》,分别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学者4个类别的非常任委员中各随机抽取1名,在法官、检察官类别的非常任委员中各随机抽取3名。
    (6)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和河南等部分省份的委员并没有政法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
    (7)董和平:《我国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问题研究》,《求索》2017年第12期。
    (8)对域外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模式梳理,参见方斯远:《法院组织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15年博士后出站报告,第46-47页。
    (1)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7月24日在深圳召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其中将“完善初任法官、检察官选任机制,加大公开选拔力度,让优秀人才能入额、有前途”作为“推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报评论员:《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司法体制改革新格局》,《法制日报》,2018年7月26日,第1版。
    (1)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2)据笔者调研,上海高院的两个程序基本一致,主要是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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