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基于“网约车”合法化进程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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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Mass Innovation”Refor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lligent Society——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Legalization of Online Ride-Hailing
  • 作者:马长山
  • 英文作者:Ma Changshan;
  • 关键词:网约车 ; 智慧社会 ; 制度创新 ; 共建共治共享 ; 治理法治化
  • 中文刊名:ZSHK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No.280
  • 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研究”(18VSJ033)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SHK201904004
  • 页数:25
  • CN:04
  • ISSN:11-1211/C
  • 分类号:76-98+206-207
摘要
网约车、短租平台等智能互联网新业态,在展现共享经济与智慧社会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开启了前所未有的"众创"式制度变革与创新模式。它包括植入嫁接的法律变革方式、众创试验的规则生产路径、技术正当性的诉求策略,以及双向构建的秩序结构。这就需要按照新时代的战略要求,确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秉持包容普惠的基本原则,采取同步分享、增量赋权的制度变革策略。同时,也需要政府基于公益立场,对各种"互联网+"新业态、智慧经济新模式进行有效规制,从而抑制资本垄断和限制私人偏好,促进多元平衡、保障民生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While demonstrating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intelligent society,new forms of intelligent online businesses,including ride-hailing and shortterm hiring platforms,have launched an unprecedented model of mass-sourced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innovation.These include the grafting of legal reforms,paths to the production of rules for trials of mass innovation,strategies for claiming technological legitimacy,and a two-way construction program structure.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rategic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era,this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overnance concept of "collaboration,participation,and common interests,"embraci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 inclusiveness and adopting a strategy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volving synchronized sharing and incremental empowerment.At the same time,it is also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adopt the standpoi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various new "internet plus"business forms and the new model of the intelligent economy in such a way as to suppress capital monopolies and restrict private preference,encourage diverse equilibria,guarante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s livelihood,and maintain social justice.
引文
(1)参见鲁伯特·W.麦克切斯尼:《传播革命》,高金萍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第7页。
    (2)“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意涵,参见乔治·凯琳、凯瑟琳·科尔斯:《破窗效应——失序世界的关键影响力》,陈智文译,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第23页。我们这里借用“破窗”比喻,力图说明这些民间“植入”或者“嫁接”,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打破旧秩序、创立新秩序,并产生持续放大效应的发展趋向。
    (3)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刘仲涛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223页。
    (4)《又一起滴滴顺风车强奸杀人案,到底该不该取消顺风车?》,2018年8月25日,https://finance.ifeng.com/a/20180825/16469822_0.shtml,2018年10月29日。
    (5)左燕燕:《网约车作弊软件 “抢单”还能多收车费》,《新京报》2016年9月22日,第A10版;《多地现优步“幽灵车”:接单后迅速结束行程司机头像恐怖》,2016年9月18日,http://tech.qq.com/a/20160918/048304.htm,2018年11月15日。
    (6)王晓洁、阳娜:《当“互联网+”遇上监管》,《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2期。
    (7)江丞华:《百万元牌照贬值近半:出租车行业内外交困》,《中国企业报》2015年5月26日,第4版。
    (8)《济南要求的哥卸载各打车软件》,2015年5月31日,http://tech.163.com/api/15/0531/17/AQV8P89M000915BF.html,2018年8月16日。
    (9)《交通部长:出租车不存垄断 “份儿钱”不能降》,2015年3月13日,http://news.qq.com/a/20150313/004759.htm,2018年11月15日。
    (10)参见《专车第一案当事人:我选择打官司大家用脚投票》,2016年7月29日,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7-29/7955306.shtml,2018年8月10日。
    (11)2014年7月17日,交通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又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16日,住建部、公安部做出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2)《打车软件被叫停的背后:多重利益博弈》,2013年5月24日,http:tech.163.com/13/0524/07/8VKEMSE600094MOK.html,2018年11月15日;《出租车改革意见将于年内出台,或从数量管控入手》,2015年5月19日,http://www.sohu.com/a/15566167_126448,2018年11月16日。
    (13)《历史性的一刻:上海发放滴滴快的首张专车牌照》,2015年10月9日,http://www.sohu.com/a/34734991_137615,2018年11月15日;《先看看各地政府对专车快车的态度》,2015年6月4日,http://www.sohu.com/a/17716404_114835,2018年11月16日。
    (14)《京沪网约车细则落地坚持“京籍京牌”“沪籍沪牌”》,2016年12月21日,http://news.chinanews.com/gn/2016/12-21/8100751.shtml,2018年11月15日。
    (15)参见《对待网约车不能学“老欧洲”》,2016年3月15日,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6-03/15/c_1118329813.htm,2018年11月15日。
    (16)陈东进:《互联网专车时代政府管制的范式变迁》,《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17)《党媒:网约车终于合法改革为何会如此纠结?》,2016年7月29日,http://news.youth.cn/gn/201607/t20160729_8364320_1.htm,2018年11月15日。
    (18)United State Court of Appeals for Seventh Circuit,Illinois Transportation Trade Association et al v.City of Chicago,no.1:2014cv00827 - Document 66 (N.D.Ill.2016) ,http://media.ca7.uscourts.gov/cgi-bin/rssExec.pl?Submit=Display&Path=Y2016/D10-07/C:16-2009:J:Posner:aut:T:fnOp:N:1842508:S:0.
    (19)史兆琨:《规制网约车,尺度怎么定》,《检察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5版。
    (20)相惠莲、鲁伟:《网约车变量》,《财经》2016年第63期。
    (21)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第217、2页。
    (22)程维、柳青等:《滴滴:分享经济改变中国》,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第171页。
    (23)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第172页。
    (24)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第158页。
    (25)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
    (26)周辉:《变革与选择:私权力视角下的网络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4页。
    (27)凯文·凯利:《失控》,张行舟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序言”,第605页。
    (28)参见《顺风车事件让滴滴再陷舆论风波 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分析(图)》,2018年8月28日,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828/1119441130228.shtml,2018年10月30日。
    (29)参见唐京:《网约车进入合规运营竞争时代》,2018年9月26日,http://www.sohu.com/a/256182224_157267,2018年11月15日。
    (30)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邱道隆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7页。
    (31)王吉斌、彭盾:《互联网+:传统企业的自我颠覆、组织重构、管理进化与互联网转型》,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序言”,第XV页。
    (32)那什等:《打车软件:一场旧制度与新技术的博弈》,《人民邮电报》2015年6月8日,第6版。
    (33)何波:《“互联网+”时代:旧制度变革与新秩序重建》,《世界电信》2015年第8期。
    (34)那什等:《打车软件:一场旧制度与新技术的博弈》,《人民邮电报》2015年6月8日,第6版。
    (35)United State Court of Appeals for Seventh Circuit,Illinois Transportation Trade Association et al v.City of Chicago,no.1:2014cv00827 - Document 66 (N.D.Ill.2016) ,http://media.ca7.uscourts.gov/cgi-bin/rssExec.pl?Submit=Display&Path=Y2016/D10-07/C:16-2009:J:Posner:aut:T:fnOp:N:1842508:S:0.
    (36)《网约车新规细则背后是一场怎样的博弈?》,2016年10月9日,http://www.sohu.com/a/115689203_117107,2018年11月15日。
    (37)参见《顺风车事件让滴滴再陷舆论风波 2018年中国网约车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分析(图)》,2018年8月28日,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828/1119441130228.shtml,2018年10月30日。
    (38)参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年2月25日,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7816.html,2018年3月8日。
    (39)吴俊:《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决:最高法院为互联网正当竞争架构定调》,《经济参考报》2014年4月1日,第8版。
    (40)《网约车新政:既是“定心丸” 也是“紧箍咒”》,2016年7月29日,http://finace.china.com.cn/roll/20160729/3835695.shtml,2018年11月16日。
    (41)蔡之文:《网络传播革命:权力与规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页。
    (42)蔡之文:《网络传播革命:权力与规制》,第5页。
    (43)参见王南:《网约车新政博弈》,《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10月28日,第A16版。
    (44)周辉:《变革与选择:私权力视角下的网络治理》,第52页。
    (45)高巍:《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46)参见弗雷德里希 ·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79页。
    (47)约翰·P.巴洛:《网络独立宣言》,《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48)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第129页。
    (49)周辉:《变革与选择:私权力视角下的网络治理》,第54、235页。
    (50)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第4页。
    (51)陈玉峰:《博弈专车新规》,《财经》2016年第57期。
    (52)参见乔尔·S.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0页。
    (53)蔡之文:《网络传播革命:权力与规制》,第73页。
    (54)有观察者发现,全国超99%网约车司机不合规,平台方也难得许可证,没有三证合一,司机不敢接单。截至2018年7月,全国共有210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细则文件,覆盖率为62.1%,但各地都面临着合规进展慢、拿证率低、政策落地难等困难,后续问题便凸显出来。以北京为例,2018年3—7月网约车应答率下降22%,单均应答时长增加3.4倍;7月下旬至8月下旬,打车难百度指数环比增长420%。这主要和各地网约车门槛和监管执行力度有关。参见《99%的网约车不合规新规逼滴滴司机下海重操“黑车”》,2018年8月8日,http://news.ifeng.com/a/20180808/59689417_0.shtml,2018年10月28日。
    (55)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邱道隆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15页。
    (56)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第8页。
    (57)吴霁虹(Jihong W.Sanderson):《众创时代:互联网+、物联网时代企业创新完整解决方案》,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第100页。
    (58)凯文·凯利:《必然》,周峰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338页。
    (59)凯文·凯利:《科技想要什么》,严丽娟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391、385页。
    (60)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第1页。
    (61)参见王南:《网约车新政博弈》,《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10月28日,第A16版。
    (62)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治国》,钟瑞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7页。
    (63)弥尔顿·L.穆勒:《网络与国家——互联网治理的全球政治学》,周程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8页。
    (64)马修·辛德曼:《数字民主的迷思》,唐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页。
    (65)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丁德良译,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年,第184页。
    (66)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中国证券期货》2015年第10期。
    (67)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8页。
    (68)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治国》,第50页。
    (69)谢秉强:《第三道路之死》,2015年4月13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19990,2017年1月10日。
    (70)《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4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7/04/content_10002.htm,2018年10月27日。
    (71)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3页。
    (72)何波:《“互联网+”时代:旧制度变革与新秩序重建》,《世界电信》2015年第8期。
    (73)莱因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金振豹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1—152页。
    (74)王晓洁、阳娜:《当“互联网+”遇上监管》,《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2期。
    (75)张化冰:《网络空间的规制与平衡——一种比较研究的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60页。
    (76)莱因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第142页。
    (77)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330页。
    (78)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支付宝网络支付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08年3月至2015年3月),《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85页。
    (79)王南:《网约车新政博弈》,《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10月28日,第A16版。
    (80)《交通运输部:网约车平台存在九大问题隐患》,2018年10月8日,https://www.sohu.com/a/258466700_492537,2018年11月16日。
    (81)参见史兆琨:《规制网约车,尺度怎么定》,《检察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5版。
    (82)鲁伯特·W.麦克切斯尼:《传播革命》,第2页。
    (83)谢秉强:《第三道路之死》,2015年4月13日,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19990,2017年1月10日。
    (84)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第200页。
    (85)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273页。
    (86)猪口孝、爱德华·纽曼、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87)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柯华庆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29页。
    (88)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第34页。
    (89)弗雷德里希 ·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第229页。
    (90)胡凌:《如何监管分享经济——以专车为例》,《中国证券期货》2015年第10期。
    (91)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6页。
    (92)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斌:《法的门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93页。
    (93)朱巍:《互联网+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94)马修·辛德曼:《数字民主的迷思》,第17页。
    (95)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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