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刑事政策化——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缓”面向的考察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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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How to Criminal Policy the Punishment System
  • 作者:刘茵琪
  • 英文作者:LIU Yin-qi;
  •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 宽严相济 ; 刑事政策 ; 宽缓
  • 中文刊名:NMGR
  •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 机构: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3-28 11:18
  • 出版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 年:2019
  • 期:v.40;No.234
  • 语种:中文;
  • 页:NMGR201902015
  • 页数:7
  • CN:02
  • ISSN:15-1011/C
  • 分类号:97-103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缓"面向在新形势下的拓展与深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缓"面向借助刑事预防理论指导认罪认罚案件"罪之宽缓"与"罚之宽缓"活动的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在"程序分流"与"程序简化"两方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缓"面向的程序效益理念。但是,刑事政策因其扩权本质而天然具备冲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底线的危险,从而导致"整体利益观"对"个体权益观"的全面入侵。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之宽"应受到从宽种类、从宽幅度、适用刚性等方面的限制,"效益之简"应受到辩方强化救济、控方严格证明、审方开庭审理等内容的约束,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底线。
        
引文
[1]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中外法学,2017,(4).
    [2]王牧,赵宝成.“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12).
    [3]储槐植,张永红.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结构[J].法学家,2002,(6).
    [4]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5]张小玲.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J].政法论坛,2003,(2).
    [6]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7]李训虎.无社会危险性被追诉人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适用之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7).
    [8]陈瑞华.论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简化——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角度的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4).
    [9]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4).
    [10]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J].法学研究,2017,(3).
    [11]颜世征,张楚昊.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应对机制[J].人民检察,2017,(15).
    [1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
    [13]孙远.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律适用,2016,(11).
    [14]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
    [15]贾志强.“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4).
    [16]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17]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J].中国法学,2011,(1).
    [18]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9]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4).
    [20]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1]张明楷.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J].法学杂志,2015,(2).
    [22]龙宗智.宽严相济政策相关问题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
    (1)借鉴刑法学界有关刑法“刑事政策化”的研究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政策化”涵括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立法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律如何受到刑事政策的指导;其二,在司法层面,刑事政策如何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畴,故基于法律文本稳定性的考虑,继续讨论前述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意义不大。因此,笔者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政策化”主要聚焦于对第二个层面问题的探讨。
    (2)例如,2011年至2012年4月,在M市法院审结生效的357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有79起案件系未造成任何实害后果,其中相较于被判处缓刑(免刑)的人数,被判处实刑的人数高出了24%。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量刑均衡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东南司法评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64~65页。
    (3)例如,从2004年至2011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简易程序适用比例为30%,而2013年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仅占一审结案数的50.44%。参见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2016年第2期。
    (4)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217个试点基层法院、检察院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仅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参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深化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http://www.spp.gov.cn/ztk/2017/tsjc/gaige/201703/t20170306_183645.shtml,2018-11-01。
    (5)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美国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实质上已经包含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且各州的刑法典里通常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9页。
    (6)例如,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者的量刑减免幅度最大可达至60%。
    (7)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报告〉》指出,在对124个刑事速裁试点机构发放的1064份调研问卷中,有41%的法官及54%的检察官赞同对刑事速裁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8)有关“有效辩护”内涵的理解,可以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中得出。1984年根据斯特里克兰案件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一是律师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二是律师的缺陷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该标准,被告人认为有效辩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上诉以推翻原判决。参见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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