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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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案卷制作、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从规制的横向范围来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仅限于适用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在规制的纵向范围上,包括立案、检查、调查取证、听证或者听取意见、行政决定、送达与行政执行。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什么时候开启执法记录仪?哪些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动态记录?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与行政程序如何衔接?执法记录中可能存在中断等技术与人为问题。
引文
(1)刘平:《行政执法原理与技巧》,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8页;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134页。
    (2)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要得到实现,毋须求诸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而只须从提高程序自身的内在优秀品质着手,使形成法律决定的整个过程符合一些“看得见”的标准或尺度。对于这种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人们通常称为“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或“程序公正”(procedural fairness)。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2页。
    (3)张步峰:《正当行政程序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1)具体可参见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行政法理论视野之拓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沈志先主编:《行政证据规则应用》,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2)赵建军、曹欢荣:《技术理性化的反思与超越》,载《自然辨证法研究》2005年第12期。
    (1)黄学贤、周春华:《行政协助概念评析与重塑》,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3期;刘平:《行政执法原理与技巧》,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页。
    (2)关保英:《论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载《江淮论坛》2014年第2期。
    (1)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54页。
    (2)徐继敏:《行政证据学基本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巫宇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1)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48页。
    (1)邱丹:《行政案卷排他性规则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1)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9页。
    (1)张建伟:《证据学要义》(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1页。
    (1)朱维究、刘永林:《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第3页。
    (2)沈福俊、邹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43—244页。
    (1)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案情简介:被告东方市国土局于2014年9月2日对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作出东土环资罚决字(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负责运营的东方污水处理厂2013年1月15日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数量为37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2002)一级B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处以2013年1月份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肆佰壹拾肆元整(¥147414.00)。桑德公司对此表示不服,经过复议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1)章剑生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下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570页。
    (1)案情简介:增城市大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公司”)经批准征用增城市朱村镇神岗村竹洲(土名)朱宁公路以南发展三高农业,用途是综合农场。2003年3月26日,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调查获知大恒公司在其征地范围内陆续建房、搭棚架,并没有用来发展三高农业,而是以“大恒农庄”名义作为餐厅、住宿等对外经营。规划局遂于2003年4月2日向大恒农庄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认为大恒农庄未经批准,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擅自建设房屋,已构成违法建设。这些违法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要求自通告之日起四天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规划局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大恒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同月3日规划局直接在大恒农庄门口张贴,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向大恒公司送达。同月18日,规划局并未申请公证机构对现场拆除情况、财物清点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和临时保管,亦未出具任何财物的交接手续。增城市朱村镇法律服务所在当日制作《朱村镇神岗村小南国(大恒农庄)违章建筑电器、办公用品清单》(以下简称“用品清单”),有规划局、朱村镇政府、村委会和大恒农庄一名员工的签名。5月19日,大恒公司向原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对大恒农庄被毁的房屋、设施、果树的现状进行证据证据保全。同时,原广东省公证处对现场拍摄的照片进行公证,并作出《公证书》。大恒公司于2003年6月2日向增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大恒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提起诉讼。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91号:《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增城市大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江必新、贺荣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第81—120号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8—53页。
    (2)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04号:《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被许可人的申辩——赵博诉平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江必新、贺荣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第81—120号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18—121页。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案情简介: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006.html,2015年11月25日访问。
    (1)案情介绍:2008年9月11日,顺庆区安监局作出(南顺)安监管罚字[2008]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源艺广告部广告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2008年8月19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对源艺广告部罚款11000元。事后,顺庆区安监局从大业公司应付刘阳(源艺广告部负责人刘能元亲戚)的工程款中扣除1万元。2009年11月26日,刘能元从李志欣诉大业公司、刘阳、杜德全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才知道16号行政处罚决定,便以1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内容完全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未送达相对人,处罚决定无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源艺装饰广告部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第40—80号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207页。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认定有关节目是否广告、是否构成违法广告、如何进行处罚,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彭学纯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对该广告予以查处,该局不同意立案查处,未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2)陈绪厚:《投诉“土豪装修打通整层楼”无果,居民给郑州房管局颁蜗牛奖》,澎湃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78417,2016年6月4日访问。
    (1)《温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以行政处罚为主要内容,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1)尽管所公布的权力清单不能全面准确地反应出行政权力的实际数量,但不影响本课题对哪些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多寡的判断。
    (2)《浙江宁波4名城管遭暴力抗法2名队员死亡》,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2/29/c_128762341.htm,2016年4月24日访问。
    (3)李文姬:《海口暴力执法人员被拘镇政府回应——土地不属于村民所有》,《法制晚报》2016年5月1日A09版。
    (4)《男女酒后失态深圳街头厮打警员阻止反被称暴力执法》,新浪网:http://gd.sina.com.cn/news/s/2016-06-16/detail-ifxtfrrf0439497.shtml,2016年6月16日访问。
    (1)2015年9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研记录。
    (2)2015年8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研记录。
    (1)刘宏宇:《行政执法将全面推行全过程记录》,载《温州日报》2015年12月21日04版。
    (1)宋华琳:《当场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标准及法律适用——“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评析》,载《交大法学》2010年第1期,第263页。
    (2)案情介绍:2009年2月28日原告郁祝军驾驶小型客在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告的交通警察张永成将其拦下欲对其处罚,但原告否认闯红灯事实。交警张永成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按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郁祝军处以罚款2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之规定,对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不服,未在张永成出具的决定书上签名,张永成注明原告拒签的情况后,将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原告对处罚该决定不服首先在2009年3月1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处罚决定被复议维持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原告并没有闯红灯,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6号:《执法交警就“闯红灯”等瞬时交通违法行为所作陈述之证明力的认定——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2页。
    (1)《西安交警关闭执法记录仪大人追踪调查:情况属实》,华商网http://news.hsw.cn/system/2015/1024/317991.shtml,2015年11月19日访问。
    (2)《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37条、《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23条。
    (1)王斌:《北京将建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载《法制日报》2013年10月18日第006版。
    (2)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9页。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下的记录材料并非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必要证据,而是基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而创设的一项行政自制制度。制度的创设本身的目的不在于强调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要求,而在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考核将是该项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重要推力。
    (1)《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9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1)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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