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等问题均未予以确定。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分析,厘清了社会调查的启动及主体,分析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引文
[1]张寒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52集。
[2]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分析”,《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
[3]王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
[4]曹瑾、徐安然:“构建量刑中的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规则”,《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7期。
[5]莫洪宪、邓小俊:“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1期。
[6]张寒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52集。
[7]王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