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众筹的统合立法与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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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相关制度的限制,我国2014年底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仅就私募股权众筹做了严格规定。在大众、小额、普惠的金融理念下,公募股权众筹应是众筹制度的重要部分。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属于资本市场的两个不同层次,二者在产生原因、融资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又具有同质性,因此应对二者进行统合立法、分类监管。首先应确定成熟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的范围,然后在同一法律文件中,统一规定适用于二者的共同规则,分别规定二者适用的差异规则。
引文
[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页。
    [2]方永丽:“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载《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载《浙江金融》2014年第4期。
    [1]何佳艳:“股权众筹草案惹争议”,载《投资北京》2015年第2期。
    [2]杨东、李靖:“股权众筹立法创新力度将更大”,载《中外管理》2015第2期。
    [1]高寒、赵婧、李长银:“众筹融资的作用机制、风险与展望”,载《中国物价》2015年第2期。
    [2]朱玲:“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载《吉林金融研究》2014年第6期。
    [3]刘志坚、吴珂:“众筹融资起源、发展与前瞻”,载《海南金融》2014年第6期。
    [1]刘俊棋:“众筹融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载《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2]董安生、刘庆:“论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前置性规则构建”,载《中国物价》2015年第2期。
    [3]焦瑾璞、陈瑾:《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机会和路径》,中国金融
    出版社2009年版,第34~36页。
    [4]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5]冯果、袁康:《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1]刘姝姝:“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监管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与经济》2014年第7期。
    [1]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是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被认证为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是指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2]See"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met,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March 2014,p.35.
    [3]"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 Act"s 4(6)(b).
    [1]See"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Feed-back to CP13/13 and final rules march 2014)",4.7.
    [2]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Jumpstart_Our_Business_Startups_Act.
    [3]袁康:“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12期。
    [4]张雅:“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路径”,载《西南金融》2014年第11期。
    [5]王超:“股权众筹走向阳光化”,载《金融博览(财富)》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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