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视角下的城市更新决策主体探讨
详细信息    查看官网全文
摘要
从"社会公正"视角出发,认为现行的城市更新活动所形成的公私共同决策模式与政府、开放商共同决策的主体形式已经引起了非公正的社会现象。从各国及地区更新效果的角度讨论了多样化的城市更新决策主体选择,总结了影响我国城市更新公正的决策主体选择的主要因素为政府的利益导向和公正缺位。因此,认为公正的城市更新决策主体选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利益倾斜到利益共享的决策主体选择;二是公私结盟到多方决议的决策模式转变;三是建立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决策机构。针对城市更新委员会重点讨论了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必要性以及应将其纳入行政决策体系中以明确其地位与作用,并且在保证宏、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决策主体多样化基础上进行了主体划分,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同时对城市更新委员会组建的技术支撑与合法性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引文
[1]韩明清,张越.城市有机更新的行政管理方法与实践.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色,2010,12
    [2]廖乙勇.都市更新主体之共生模式:以台北市为例.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01
    [3]顾朝林,沈建法等.城市管治:概念·理论·方法·实证.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03
    [4]陈晶.纽约城市更新的决策机制与经验借鉴[J].北京规划建设,2015,05:78-85.
    [5]赵若焱.对深圳城市更新“协商机制”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3,08:118-121.
    [6]杨瑞.成都城市更新管理机制研究[D].清华大学,2013.
    [7]田丽娜.我国城市更新的决策机制分析[D].山东大学,2009.
    [8]张健.当代中国政府合法性问题探讨[J].唯实,2008,07:73-75.
    [9]米彩云,杨艳飞.当代中国政府合法性建构问题研究[J].青年与社会,2013,03:311-313.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