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历史浮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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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术史的视野中,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经历了一个两极式的再认识过程。在宋朝分权社会的观念中,鞫谳分司只是安置州级属官的普通的职官设置,是地方司法分权中的低层分权,因而评价寥寥,但亦成为宋朝祖宗家法的组成,并从州级向中央和县级上下两个方向进行了辐射,进而使鞫谳分司成为宋朝的一代之制。宋代以后,元、明、清各代取消了双系统官制这一鞫谳分司制度的存在前提,此项制度及其评价在历史视野中完全消失。而清末民初之际,在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强盛之道的话语背景中,鞫谳分司成为中国司法传统中最具现代性价值的部分,因而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从而完成一个从平常之辈到制度顶点的评价飞跃。
引文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冬十月乙卯,第382页。
    (1)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4,贞观八年春正月辛丑,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05页。
    (2)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28,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70页。
    (3)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29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二年秋七月戊辰,第49页;司马光:《涑水记闻》卷1《杯酒释兵权》,第11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乾德三年八月戊戌,第156页。
    (6)脱脱:《宋史》卷187《兵志一》,第4570页。
    (1)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6《论曹诵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24册,第302页。
    (2)罗璧:《识遗》卷1《有国二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63《上钦宗论中人预军政之渐》,第705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3,元丰八年三月戊戌,第8457页。
    (5)李攸:《宋朝事实》卷9《职官》。又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乾德三年三月条,第152页。
    (1)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2《五代滥刑》,第478—479页。
    (2)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第276页。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第63—64页。
    (4)脱脱:《宋史》卷199《刑法一》,第4972页。
    (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29。
    (6)《宋大诏令集》卷161《置纠察在京刑狱诏》,第610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2,元丰三年正月辛未,第7343页。
    (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8。
    (1)汪应辰:《文定集》卷16《答张侍郎书》。
    (2)脱脱:《宋史》卷199《刑法一》,第4971—4972页。
    (3)《宋大诏令集》卷161《置诸路提刑诏》。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太平兴国四年十二月丁卯,第466页。
    (1)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又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20。
    (2)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第24册,第276页。
    (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6《职官一》,第506页。
    (2)李林甫:《唐六典》卷6《刑部》,第179页。
    (3)脱脱:《宋史》卷199《刑法一》,第4971页。
    (4)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
    (5)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
    (6)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1。
    (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1—2。
    (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2。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17。
    (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4之9。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7,元丰三年八月已亥,第7456页。
    (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2《职官考六》,第481页。
    (2)徐道邻:《鞫谳分司考》,《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117—118页。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2页。
    (3)脱脱:《宋史》卷199《刑法一》,第4972页。
    (1)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诸县推法司》,第765—766页。
    (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46。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因吏警令》,第20页。
    (4)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名公书判清明集》附,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85页。
    (1)贾文龙:《南宋县级审判体制改良述议》,载姜锡东主编《中华文明的历史与未来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181页。
    (2)戴建国:《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宋代法制初探》第205、208页。
    (3)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
    (4)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虞俦:《乞慎择狱官奖掖有功者札子》。
    (1)石如埙:《平江府佥判厅勤继堂记》,《吴都文粹》续集卷8。
    (2)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第24册,第277页。
    (3)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
    (1)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2)陈与义:《简斋集》卷1《颐轩记》。
    (3)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65《刘燧叔朱挺大理丞制》,第3063页。
    (4)方大琮:《宋宝章阁直学士忠惠铁庵方公文集》卷9《回建昌朱司理启》,第78册,第771页。
    (5)汪之疆:《司法题名记》,同治《连州志》卷10。
    (6)刘攽:《彭城集》卷32《汝州推官厅记》。
    (1)毛滂:《东堂集》卷6《上姜朝议论发冢狱书》。
    (2)华镇:《云溪居士集》卷28《道州录事厅适斋记》。
    (3)穆修:《穆参军集》卷下《养正堂记》。
    (4)李昭玘:《乐静先生李公文集》卷30《赵知录墓志铭》,第27册,第760页。
    (1)刘弇:《龙云集》卷23《足斋记》。
    (2)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8《送周知录之官序》,第76册,第237—238页。
    (3)袁甫:《蒙斋集》卷15《跋长沙幕府四箴》。
    (4)曾巩:《曾巩集》卷14《送蔡元振序》,第227页。
    (5)袁燮:《絮斋集》卷9《江阴军司法厅壁记》。
    (6)汪之疆:《司法题名记》,同治《连州志》卷10。
    (1)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第24册,第277页。
    (2)张方平:《张方平集》卷12《官刑之滥》。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1《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287页。
    (2)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3)参见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7页。
    (1)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载《康有为全集》第4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页。
    (2)康有为:《官制议》卷4《宋官制最善》,载《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252页。
    (3)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2页。
    (1)粱启超:《论立法权》,《梁启超全集》,第796页。
    (2)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梁启超全集》,第63页。
    (3)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114、104、128、88页。
    (1)戴建国:《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文史》第31辑,中华书局1988年版。
    (2)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8页、285页。《论宋代法制》初载于邓广铭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后收人《王云海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8页)。
    (3)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序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张其凡:《两宋历史文化概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5)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6)参见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7)参见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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