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这表明滥用职权罪以"重大损失"为结果要件,并以此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首先要对重大损失及其犯罪作出基本界定;再次,要研究认定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
引文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2]李文生.渎职侵权犯罪认定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4]龚树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09(13).
[5]徐梦萍.介入因素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归咎[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6]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江海学刊,2005(3).
[7]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