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分家析产中的纠纷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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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家析产是民间的说法,与之对应的法律语言是"别籍异财"。北宋时,为解决江南地区父母健在时的"生分"问题,多次调整"别籍异财法"及对这种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因它是自北魏就有的习俗,最终也没能做到移风易俗。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是别籍异财法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在这之前的"生分"仍属违法行为,之后需区分不同情况,若父母主动、自愿析产,"别立户籍",则是合法的。但由当时的司法卖践来看,法令的修订没能有效遏止此类纷争:有的法官以北宋"别籍异财"法为判决依据,且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引文
(1)参见包伟民《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演变及其原因阐析》,《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94~103页。
    (2)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黄嫣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4)[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2《子孙别籍异财》、《居父母丧生子》,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6、236~237页。
    (1)[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名例律·十恶》“不孝”条,中华书局1984年版。这一规定录自《唐律疏议》,但政府法令在民间习俗面前却是无能为力的,后唐明宗长兴年间,“里俗有父母在而析财别居”现象。(参见[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848《上时务奏》,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徽宗大观元年三月,又一次强调“别籍异财,供养有阙”为不孝之行。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以下简称长编擒补》)卷27,徽宗大观元年三月甲辰,中华书局2004年版。
    (2)[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2《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
    (1)《宋大诏令集》卷198《禁西川、山南诸道父母在别籍异财诏》,中华书局1962年版。[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的记载为宋太祖开宝九年六月颁布的一条法规:“西川及山南诸州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多别籍异财。癸亥,诏长吏申戒之,违者论如律。”[宋]李焘:《长编》卷9,太祖开宝九年六月癸丑,中华书局2004年出版。
    (2)[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9《劝谕榜》,四部丛刊本初编本。
    (3)[宋]范成大:《吴郡志》卷2《风俗》,宋元地方志丛书本。
    (4)[宋]蔡襄:《蔡襄集》卷25《福州五戒》,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5)[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出版。
    (6)[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73《食货志·农田》,中华书局1977年版。
    (7)[宋]张方平:《张方平集》卷12《刍荛论·刑法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8)[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9《劝谕榜》。
    (9)[宋]《长编》卷94,真宗天禧三年七月丁卯。
    (1)[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礼36之19。
    (2)[宋]蔡襄:《蔡襄集》卷25《福州五戒》。
    (3)[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9。
    (4)[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83《世家·陈氏》。
    (5)[宋]蔡襄:《蔡襄集》卷9《箴·别疏·跻俗于礼》。
    (6)[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2。
    (1)[宋]李焘:《长编》卷10,太祖开宝二年八月丁亥。
    (2)[宋]李焘:《长编》卷24,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癸丑。
    (3)“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今国际上通行的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具有引导作用(也称指引作用),即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在没有颁布前,无法给人们提供一个既定行为模式,起不到引导作用,所以新法对以前的行为不能具有溯及力。第二,法具有预测作用,即行为人能够预先估计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新法在颁布前,无法起到预测作用,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等于以今天的规定要求昨天的行为,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惩罚以前的行为,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不符合法治精神。
    (1)《宋大诏令集》卷199《禁诱人子弟求析家及坟域诏》,大中祥符二年正月戊辰。
    (2)[宋]李焘:《长编》卷94,真宗天禧三年七月丁卯。
    (3)[宋]李焘:《长编》卷94,真宗天禧三年十月辛亥。
    (1)[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43~44。
    (2)[宋]李焘:《长编》卷120,仁宗景祐四年正月乙未。
    (1)这条材料出自《作邑自箴》,见李元弼《作邑自箴》卷9《析户》。柳立言在其《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谓“共财”》(载氏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出版)一文中也引用了这条资料,但他称《作邑自箴》是“南宋一本私撰的地方官手册”显然错误,因为李元弼在《作邑自箴·自序》中言,此书完成于“政和丁酉秋七月李元弼持国待次广陵”之时,政和丁酉是北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此书内容来源于“乡老先生论为政之要”,是多名地方官的为官一方的经验总结。
    (2)[清]徐松等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9~50。
    (3)[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2《赵昌言》,中华书局1989年版。
    (1)[宋]李焘:《长编》卷481,哲宗元祐八年二月己酉。
    (2)[元]脱脱等撰:《宋史》卷89《地理志五》。
    (1)[明]顾炎武著、张京华校释:《日知录校释》卷13《分居》,岳麓书社2011年版。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0《户口考一·历代户口丁中赋役》,中华书局1999年版。
    (3)[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18《请别定县令考课及立乡官》,中华书局1988年版。
    (4)[宋]李焘:《长编》卷179,仁宗至和二年四月辛亥。
    (5)[宋]李焘:《长编》卷361,神宗元丰八年十一月丙午。
    (1)[宋]窦仪等撰:《宋刑统》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
    (2)[宋]李焘:《长编》卷84,真宗大中祥符八年五月癸巳。
    (3)[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83《世家·陈氏》。
    (4)[宋]李焘:《长编》卷47,真宗咸平三年十月甲辰。
    (5)[宋]张方平:《张方平集》卷12《刍荛论·刑法论》。
    (1)[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08《王霆传》。
    (2)[宋]洪迈:《夷坚支戊》卷7《桃源潭龙》。
    (3)[清]徐松等辑:《宋会婴辑稿》食货61之79。
    (4)[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16《铅山周氏义居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沈刻元典章》卷17《禁治父子异居》,中国书店2011年版。
    (6)[元]脱脱等撰:《宋史》卷413《赵与(?)传》。
    (1)[宋]李元纲:《厚德录》卷3。
    (2)[宋]衰采:《袁氏世范》卷1《睦亲·分给财产务均平》。
    (3)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清明集》卷8《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2)《清明集》卷9《买主伪契包并》。
    (3)《清明集》卷10《兄弟论赖物业》。
    (4)《清明集》卷8《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5)《清明集》卷8《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1)《清明集》卷10《兄弟之讼》。
    (2)《清明集》卷8《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3)《清明集》卷10《兄弟之讼》。
    (1)[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06《总论作郡·漳州》,上海古籍出版杜2006年版。
    (1)[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高宗绍兴十二年六月乙亥。
    (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高宗绍兴十二年六月乙亥。
    (3)《清明集》卷1《劝谕事件于后》。
    (1)《清明集》卷8《命继与立继不同》之《再判》。
    (2)《清明集》卷8《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
    (3)[宋]洪迈:《夷坚三志壬》卷3《童氏金鸭》。
    (4)《清明集》卷8《母字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
    (5)《清明集》卷8《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
    (6)[宋]袁采:《袁氏世范》卷1《睦亲·分析财产贵公正》。
    (7)[宋]吕祖谦:《宋文鉴》卷108《福州五戒》。
    (1)《清明集》卷8《同业则当同财》。
    (2)[宋]洪迈:《夷坚志补》卷5《闻人邦华》。
    (1)《清明集》卷7《宗族欺孤占产》。
    (2)《清明集》卷8《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3)《清明集》卷8《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
    (4)《清明集》卷10《兄弟之争》。
    (5)《清明集》卷8《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
    (6)《清明集》卷8《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7)[元]脱脱等撰:《宋史》卷388《李焘传》。
    (8)[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3《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四部丛刊初编本。
    (1)[宋]李元纲:《厚德录》卷3。
    (2)《清明集》卷7《业未分而私立契盗卖》。
    (3)[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3《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
    (4)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1)[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8,高宗绍兴五年四月己未。
    (2)《清明集》卷10《兄弟论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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