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办理强戒期间主动供述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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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刘艳平
  • 年:2016
  • 作者机构: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会议召开时间:2016-11-01
  • 会议录名称:2016检察官“阅百种名刊 读百家文献”阅读征文活动优秀论文集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D924.3
  • 学会代码:RMFY
  • 学会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页数:5
  • 文件大小:253k
  • 原文格式:O
摘要
<正>根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刑罚执行完毕、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①,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却没有真正被执行。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吸毒人员为规避强制戒毒而主动交代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数量上呈现明显上升态势,案件暴露出的一些情况不容忽视。2012年至2015年5月,本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9件19人,经研究发现,该类案件在罪名、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现有证据及所判刑期等方面存在惊人相似之处。
引文
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
    (1)2011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第36条;2011年9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规章《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65条。
    (1)2015年5月9日嫌疑人张某在开封市鼓楼区五一路舒益康大药房门前盗窃一辆电动车,在走出十米左右的时候被车主发现,被抓后带至派出所。经审查,2014年3月18日张某被开封市金明池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后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后因身上没钱又实施该起盗窃行为,因发现再次吸食毒品,继续对其执行强制戒毒。2015年5月12日张某在强制戒毒所内主动坦白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车事实。南苑分局经过查证属实,于2015年5月14日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5月22日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已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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