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提倡与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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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依据在于提前的风险控制,其设立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罪责原则。在某些特定的犯罪领域增设抽象危险犯,将是风险社会下的立法趋势。在司法上,由于抽象危险犯是立法拟制的风险,当实践情形不存在危险时,抽象危险犯不成立,为避免处罚的扩大,应允许行为人反驳立法推定。
引文
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
    (1)[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
    (2)薛进展、王思维:《风险社会中危险犯的停止形态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日]小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2)吴柏苍:《危险犯试论》,《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2期。
    (3)高巍:《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正当性基础》,《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4)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反思》,《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1)张红艳:《欧陆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周光权:《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第633页。
    (1)邢世伟、张媛::《公安部: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载《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2)何荣功、罗继洲:《也论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刑法“但书”之关系——以危险驾驶罪为引例》,《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1)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2)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法学家》2011年第6期。
    (3)[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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