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依据在于提前的风险控制,其设立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罪责原则。在某些特定的犯罪领域增设抽象危险犯,将是风险社会下的立法趋势。在司法上,由于抽象危险犯是立法拟制的风险,当实践情形不存在危险时,抽象危险犯不成立,为避免处罚的扩大,应允许行为人反驳立法推定。
引文
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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