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的本质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符合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效途径。B市C区的改革方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也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方案还是试点单位的实践探索,都存在一些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其中办案组织的界定、主任检察官官的权限、主任检察官与承办检察官的责任承担是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未来发展应该与检察官员额制实现有效对接。
引文
本文获得全国检察官“阅百种名刊读百家文献”主题阅读和征文活动优秀作品奖。
(1)He,Xin,Black Hole of Responsibility: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s Role in the Chinese Court,Law&Society Review,2011.
(1)参见万毅:“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164-168页。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1)万毅:“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质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165页。
(2)例如B市C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岗位职责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主任检察官指导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开展案件、事项办理工作,有权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助手的意见,检察官、检察官助手应当执行主任检察官的决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主任检察官承担。”
(1)万毅:“检察改革☆三题…,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第60页。
(2)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