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监督体系”与法律监督关系的多维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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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结构理论观点,不仅深刻阐述了国
引文
(1)王会甫,《我国检察权的功能—以我国宪政体制为视角的分析》,《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5期,第28页。
    (1)谢鹏程,《法律监督概念应当专门化》,《法制日报》2004年7月15日。
    (2)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依其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两者关系来看,法治思维是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法治方式则是主体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处理各种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参见姜明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第14页。
    (1)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学习时报》2010年第3期。
    (1)从概念分析可以看出,政治生态理论的渊源基于现代系统论的研究方法。现代系统论认为,任何自然和社会事物都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作为整体的“系统”可以进一步分解为“要素”,通过研究“各要素”之间和外部“环境”之间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实现了系统的结构与系统功能之间的深入探索。
    (2)王戬,《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的“司法权”——以另一视角分析检察权》,《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第103页;樊崇义,《一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的中国检察权》,《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第7页。
    (3)吴建雄,《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第99页。
    (1)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的系统论趋向》,《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22页。
    (2)参见王守安,《谈科学配置检察权》,《人民检察》2005年第6(上)期,第16页。
    (3)参见蒋伟亮,《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监督权:理念与制度》,《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第93页。
    (4)参见林明枢,《从权力结构要素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0页。
    (5)参见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南京师大学报》2004年第l期,第33页。
    (6)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检察运行机制的表述散见于对各项专项工作的指导性条款,包括:《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体系,逐步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第三节第12至24条规定了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第15条规定要按照公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公诉工作运行机制;《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第15条规定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保障工作的现代化水平;《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第18条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等。
    (1)参见王戬,《不同权力结构因子中检察权的共性表征》,《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88页;李建明,《优化权能结构: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实质》,《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4页。
    (2)刘文,《现代系统理论与现代行政法──“行为协同论”与行政法学研究初探》,《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36页。
    (1)参见邹珊刚等著,《系统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王雨田主编,《控制论、信息论,系统科学与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7页;[美]皮亚杰·詹《结构主义》,倪连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5页。
    (2)参见谢鹏程,《论检察权的结构》,《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第54页;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页。
    (3)参见赵新、姚西翠,《现行检察权配置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53页;朱名胜、蒙旗,《论检察权的结构与完善》,《中国检察论坛》2004年第4期,第20页。
    (1)王会甫,《我国检察权的功能—以我国宪政体制为视角的分析》,《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5期,第28页。
    (2)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第43页;张智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理论探索》,《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78-180页。
    (3)邹晓玫,《系统法学研究方法评述》,《惠州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29、31页。
    (1)熊继宁、段桂鉴,《试论系统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法学》2006年第1期,第78页。
    (2)熊继宁、李曙光、王光进、覃桂生,《新的探索一系统法学派的崛起》,《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第54页。
    (3)王广辉,《如何实现检察权的“收放自如”—来自宪政视角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64页。有学者认为现阶段一些检察职权根本没有保留的必要,是法律监督的泛滥,是一种监督过剩,应当依法让渡,使检察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针对这一观点,有学者提出以检察建议权为例,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也不是单纯的追诉机关。除了追诉犯罪之外,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也担负着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的任务。因此,法律监督的范围不应当被人为局限在单纯的某些领域。参见黄生林、程相鹏,《检察权配置的路径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5页;张智辉,《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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